事情经过:1月10日,我驾驶的骐达轿车在津塘公路行驶,后方一辆大货车侧滑,撞倒了我的副驾驶门,将我的车辆横在了路上,事故造成了我的车副驾驶门损毁,右后门部分变形,前后叶子板变形,前机盖和保险杠划伤,前风挡玻璃损伤。交警事故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我无责。
事故处理:本来是一起责任明确,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对方为内蒙牌照为蒙L26039(蒙LA537挂)的东风大卡车,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巴云汽车运输公司临河一分公司的挂靠卡车,车主姓名王树生,驾驶者姓名为陈少良,均为内蒙临河人士。事故发生后我拨打了报警电话,后交警塘沽支队的值班事故民警徐喆给我回复,建议我走简易程序双方协商解决,由于事故现场责任明确,对方承认全责,态度良好,故我也遵照交警指示,和对方司机前往交通队进行事故处理。交警当晚很忙,全塘沽区貌似就这一个xx出现场,在等了大约两个小时之后,交警回到交通队,为我们的事情出具了认定书,认定对方全责,并要求我们第二天前往位于黄海一街的物价局指定评估处进行评估。并将对方行车证(两本)扣留在我这。
第二天上午我们前往了物价局,进行了评估,{zh1}给我的车估价为三千七百九十元。随后当晚我就将车开去修理厂修理,第二天晚上约对方车主出来谈赔偿事宜,截止当前,对方表现出了解决问题的诚意和态度都很真诚,但是千万不要被这个假象所迷惑了,后面的事情将气的你吐血。
纠纷四起:对方在得知我要求的赔偿项目之后,表现出了资金困难,需要和保险公司商议的态度,我同意第二日由他们和保险公司商议,让保险公司理赔的多一些,对方的第三者上的是内蒙人保财险的保险。但是遗憾的是,在第二天下午,对方在没有通知我的前提下,将事故车拖回了内蒙维修,并且随后电话关机,无法联系。
由于对方的交通事故处理单据还没有盖章,对方的行驶证也在我手里,我致电了内蒙巴运临河一分公司,将此事告诉了他们公司,对方公司答应帮我联系。
半个月过去了,我的车也修理完毕,共花费六千五百六十元,但是对方今日给我电话,说他回到了天津,打算和我解决此事,对方提出的 赔偿金额达不到我的修车标准,称人保财险给定的损最终为三千六百元,人保定损员表示,我的车修理仅需要两千余元,副驾驶门没有更换必要,但是从我的事故照片来看,副驾驶门已xx损毁,没有钣金的基础,并且前后叶子板变形,车前机盖划伤,保险杠划伤,前风挡玻璃划伤,还不算轮胎侧滑磨损和玻璃贴膜等费用,仅修理费用,包括换副驾驶门,门上的所有装具,喷漆,前后叶子板钣金喷漆,后门钣金喷漆,副驾驶玻璃,风挡玻璃,前机盖和保险杠喷漆,加上工时费共计六千五百六十元,与其答应的五千五百元相差一千元,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更是天壤之别,更有人保定损员说出了两千元的价格,实在令人无法接受,匪夷所思。
我将实际情况与对方说明,并可以提供修理票据和明细,但是对方表示这一切都可作假,保险公司认定该车的修理费用肯定比我实际修车的费用低,他们最多愿意在保险赔付基础上赔付一千九百元,即一共五千五百元,如果我不同意,他们就只有回去内蒙,等下次回来再说,基本上就是过年以后。而如果我方起诉法院,法院将按照物价局估价为依据,我咨询过律师,此案最多能赔付至七千元,为了区区一两千元对簿公堂,{zh1}还要三五个月才出来结果,实在有些不值当。所以就只能有多少钱先拿多少钱了。
此事尚未xx解决,明天上午我将与其去交通队处理剩下的事宜。包括缴付我赔款,归还其证件和盖章。
各位同学,在本次事故中,我属于正常驾驶,没有超速和变道,事故起因xx因为对方造成。但{zh1}我不仅搭进时间和精力,还要自己担负将近两千元的直接损失,还不包括车辆折旧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间接损失。由于咱们没有事故处理经验,{zh1}造成了这样一个郁闷的结果,那么就我个人总结,在遇到类似事情,请同学们注意:
1、如果不是损失在一两百元内的小刮蹭事故,就坚持必须走报警程序,这样交警在双方解决完事故前,双方车辆要扣押在停车场,这样尤其对于对方是运营性车辆来说,是损失不起的,故会妥协。
2、事故如果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必须在事故现场或交警队由对方当场将现金赔付,由交警队出具赔付证明,保险公司将根据此证明给对方赔钱,没必要等对方保险定损。
3、物价局定损就是塘沽交警支队创收的一个手段,其实没有任何根据,粗枝大叶,没有任何实质参考价值。
4、上保险的时候不要只图便宜,还要看出了事理赔是否顺利,人保财险在这里表现的非常差劲,他们以各种理由推脱,拍照很仓促,定损很随意,基本上无法达到修车标准,所以我建议大家以后不要再上人保财险的车保了。
{zh1}春节将至,希望大家出行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