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增加对比文献的数量_AHappyMaster_百度空间
——避免增加对比文献的数量——

专利侵权诉讼案中的被告,为了避免遭受经济损失,无一例外地要进行殊死的抵抗,用反诉专利权无效的方法,中止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以此赢得时间,然后关闭厂房,转移财产,就是被告们的惯用伎俩。

但 是,无效宣告请求若要被“复审委”受理,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根据《专利法》对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所有在被控遭受侵犯的专利权的申请日之前,并与之 主题相同的专利文献,都是破坏该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都属于可以被引证的对比文献。至于该对比文献是否站得住脚?“复审委”要经过审理才能知道,立 案之初是无法考虑的。《专利法》实施24年来的历史经验表明,被告为了达到无限期拖延专利侵权诉讼的目的,往往不待前一轮无效宣告程序结束,又唆使案外人,以其它的对比文献作为证据,发动第二轮无效宣告请求,如此车轮大战,永无休止,到那时专利权人悔之晚矣!   

由此可见,无论什么专利,在该专利权申请日之前,与之主题相同的对比文献越少越好。 对比文献越少,麻烦越少;对比文献越多,麻烦越多。唯用“复制”方法申请专利,才能在增加专利申请数量的前提下,不增加对比文献的数量,从而避免给敌方提 供攻击自己专利权的炮弹。这是在我国特殊的专利大环境下(专利说明书撰写质量普遍低劣,法院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专利权要得到法律保护的难度很高,专利 权人务须掌握的一种自我保护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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