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遭劫引发心脏病身亡 嫌犯刑责引争议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余皓 实习生靳炳星 黄玲 通讯员林凡)诱发因素引起死亡,被告人应负多大刑事和民事责任?上周,硚口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抢劫案引人注目。

  去年9月21日凌晨4时许,17岁少年马某行走在硚口区长丰街新墩二村时,突然被4名歹徒拦截。马某在遭到拳打脚踢后昏迷倒地,随身携带的手机被抢走。当天,马某死亡。

  5天后,肖某等4名作案人落网。法医鉴定结论为:马某因外伤诱发急性心功能不全死亡。

  检方指控,肖某等4名被告人殴打抢劫,致人死亡,应依《刑法》第263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条款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肖某等4人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虽然殴打了马某,但仅造成软组织挫伤,连轻伤都构不上,马某之死与先天性心脏病有直接关系。

  面对死者家属提出的36万元赔偿,有被告人提出并未将马某殴打致死,应少赔点。

  资深刑事律师析案——

  抢劫罪不应“加重”民事赔偿应担全责

  记者采访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雄。王曾担任震惊全国的“熊猫烧香”、“罐子事件”的辩护人。他的观点是:刑罚不应加重,赔偿不能减轻。

  他说,《刑法》第263条后半段规定的8种加重情形,只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属结果加重犯,主要是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上考虑的。本案中,被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心脏病,而不是“拳打脚踢”形成的外伤,故不应按结果加重犯来处罚,而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

  王万雄认为,被告人在抢劫时,对被害人直接故意施暴,导致其心脏病发作而死,而被害人自身无任何过错,因此民事赔偿应担全责。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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