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的环保巨头、循环经济先锋----天通股份(600330)_龙之股_新浪博客

   随着城市工业化、市场化的发展,环境问题倍受xx,最终代谢物(污泥)的处理被提上日程。对于污泥干化设备,国内技术尚处于摸索阶段,国外有些设备并不适应中国的污泥性质,而且价格昂贵。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00330)十分重视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日本日立、三菱等公司有十多年的合作关系,目前已经从日本三菱公司{dj2}全套引进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污泥“干化+焚烧”处置技术,不仅解决了技术上的问题,而且也解决了设备价格昂贵的尴尬,开发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圆盘污泥干燥机,将为我国的环保事业带来一场革命。

   主要产品:圆盘式污泥干燥机,是国家三部委重点推荐的污泥干燥技术,也是发达国家污泥处置的主流干燥设备,处于{sjlx}水平。  

  

   超圆盘式干燥机,与其他间接干化设备相比具有传热面积大,搅拌效果好,更能促进水分的蒸发和去除等优点,是新开发的一款改良型间接加热干燥机。转盘式干燥机主要是由定子(外壳),转子(转盘)和驱动装置组成。

 



 (1)转子

  转子中心轴是干化转盘的承载部件,它是一个中空轴,所有的转盘焊接在这个中空轴上。每片转盘由两个对扣的圆盘焊接而成。中心轴内腔与所有转盘内腔相连通。为了提高转盘的坚固性,空心转盘内腔分布着许多支撑杆,支撑杆两端支撑着左右两个圆盘。根据所干化物料性质的不同,转盘可以采用低碳钢,不锈钢,或特殊合金钢制造。在转盘边缘装有推进/搅拌器,它们有两个功能:一是推进输送物料,二是搅拌混合物料。推进器的倾角是可以调整的。转盘的内腔可以通入中低压蒸汽,导热油或高压热水传递干化产品所需热量。

  (2)定子

  定子近似一个圆柱体外壳,上部高起,空出容纳污泥废蒸汽的空间,并设有废蒸汽出口。定子端板采用法兰安装,便于检修,同时端板也用于固定转子的轴承。为便于检修,废蒸汽圆顶出口也装有检修盖板。

  (3)驱动马达

  整个驱动装置由嵌入式减速箱,皮带传动,耦合器和电机等组成,用于驱动转子缓慢旋转。

  (4)推进/搅拌器

  转盘式干燥机的功能通过转盘边缘的推进/搅拌器的作用,污泥被均匀缓慢地输送通过整个干燥机,并通过与转盘的热接触被干化。在干化过程中,热蒸汽冷凝在转盘腔的内壁上,形成冷凝水。冷凝水通过一个管子被导入中心管,最终通过导出槽导出干燥机。在每两片转盘之间装有刮刀,刮刀固定在外壳(定子)上。刮刀可以疏松盘片间的污泥,使废蒸汽快速离开污泥。干燥机的传热介质一般是0.2Mpa ~ 0.6Mpa 的饱和蒸汽。

 

  (1)接触式干燥(间接干燥,导热介质与污泥无直接接触)

  (2)最终出泥干化程度可随客户要求灵活变动,如使污泥含水率从80%左右降至40%,30%,20%,10%和5%等。

  (3)适用于所有污泥处置方案(焚烧,填埋或用作肥料)

  (4)设备系统中氧气含量低,杜绝了粉尘爆炸的可能性

  (6)机内污泥载荷大,即使进料不均匀,也能保证平稳运行

  (7)构造牢固,持久耐用

  (8)转子转速很低,4-5转/分钟,磨损小

  (9)设计非常紧凑,传热面积却很大,设备占地与厂房空间与其他干  燥机相比为最小

  (10)维修少,持续运行性好,可昼夜运转,保证每年7200 小时运行

  (11)电耗省

  (12)停电状态能够紧急启动,运行稳定

  (13)干燥设备xx密闭,臭气产生量少,工作环境好

  (14)市场占有率高

  (15)机身上部的盖子可以xx打开,便以保养

  (16)蒸汽和热水均可以作为热源

 

  污泥、食品残渣、肥料、饲料、机能性树脂、精密陶瓷、合成树脂

 

 【工程实例】 

 
   建设规模:新增二台22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污泥焚烧锅炉配套一台50MW抽背式汽轮发电机组,外加一套日处理1800吨污泥干化生产线和机、炉及相应环保设施。
   技改项目总的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如下:污泥通过密闭汽车运输到厂区后,先进行干燥处理,然后通过输送装置送至炉前燃料仓,经锅炉炉前给料管,进入炉膛进行燃烧。在送入污泥的同时,焚烧炉内也给入一部分辅助燃料煤以保证炉膛内温度维持在850℃以上。焚烧后污泥和煤释放出来的热能被蒸汽吸收,转化为蒸汽的热能,部分供应热用户,部分用于污泥干燥。
   污泥干燥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冷凝处理后作为二次风抽入焚烧炉进行焚烧。污泥和煤焚烧后留下来的渣通过冷渣器排出,焚烧后的烟气经过烟气净化系统出力后通过一座高150 m烟囱达标排放。

 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城管办、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舟山市水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九部门印发的《浙江省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工作实施意见》(浙环发〔2008〕6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进一步明确目标和落实责任,在各地上报并多次核实的基础上,结合我厅组织编制完成的《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09-2012年)》目标要求,我们制定了2009-2010年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计划。现将计划下达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污泥专项规划引导。各地要根据浙江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浙江省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工作实施意见》和我厅编制的《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要求,以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为目标,明确近、远期建设任务,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实行污泥处置设施区域共享,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资源的集约化水平。
  二、加快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污泥处置是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污水处理项目时,其配套的污泥处置设施要与污水处理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对于已有简易污泥处理装置但尚未满足安全处置要求的,要加快进行技术改造,确保污泥安全处置;对于尚未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的,要按照规划和建设计划要求,督促其高效、优质、安全地开展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确保到2010年,全省所有设区市(含义乌市)和部分县(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成投运;到2012年,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部建成投运。
  三、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抓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和监管的同时,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工业废水偷排超排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工业废水达标入网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和污泥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符合规范要求,为促进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资源化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会同环保等部门建立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控和报告制度,真正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无害化。
  为确保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各地的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已列入生态省建设年度目标任务中。同时,我厅也将把污泥含水率和达标处置率等指标纳入建设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从明年1月份起,对列入计划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月报制度,及时掌握项目完成投资、形象进度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具体要求及表式另行下发)。
  附件: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1.总则

  1.1 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指导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设计、环评、建设、验收、运营和管理。

  1.4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

  1.5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

  1.6 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

  1.7 国家鼓励采用节能减排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鼓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处置污泥;鼓励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研发适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2.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建设

  2.1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符合城乡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土地利用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2.2 污泥处理处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鼓励将若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集中处理处置。

  2.3应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划污泥产生量,合理确定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近期建设规模,应根据近期污水量和进水水质确定,充分发挥设施的投资和运行效益。

  2.4 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污泥处理必须满足污泥处置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目前污泥处理设施尚未满足处置要求的,应加快整改、建设,确保污泥安全处置。

  2.5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应统筹兼顾污泥处理处置,减少污泥产生量,节约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对于污泥未妥善处理处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核减城镇污水处理厂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

  2.6 严格控制污泥中的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工业废水必须按规定在企业内进行预处理,去除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达到国家、地方或者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

    3.污泥处置技术路线

  3.1 应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置方式。污泥处置是指处理后污泥的消纳过程,处置方式有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等。

  3.2 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污泥土地利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标准和规定。污泥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等。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用于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并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允许符合标准的污泥限制性农用。

  3.2.1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时,泥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CJ248)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污泥必须首先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不同地域的土质和植物习性等,确定合理的施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时间。

  3.2.2污泥用于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等土地改良时,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泥质》(CJ/T 291)的规定;并应根据当地实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2.3 污泥农用时,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农用标准和规定。污泥衍生产品应通过场地适用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污泥农用应严格控制施用量和施用期限。

  3.3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广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是指污泥的无机化处理,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砖、制轻质骨料和路基材料等。污泥建筑材料利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严格防范在生产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污染。

  3.4 污泥填埋。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国家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污泥填埋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的规定;填埋前的污泥需进行稳定化处理;横向剪切强度应大于25kN/m2;填埋场应有沼气利用系统,渗滤液能达标排放。

    4.污泥处理技术路线

  4.1在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实现污泥减量化的常规处理工艺基础上,根据污泥处置要求和相应的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路线。

  4.2污泥以园林绿化、农业利用为处置方式时,鼓励采用厌氧消化或高温好氧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理污泥。

  4.2.1 厌氧消化处理污泥。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采用污泥厌氧消化工艺,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厌氧消化后污泥在园林绿化、农业利用前,还应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4.2.2 高温好氧发酵处理污泥。鼓励利用剪枝、落叶等园林废弃物和砻糠、谷壳、秸杆等农业废弃物作为高温好氧发酵添加的辅助填充料,污泥处理过程中要防止臭气污染。

  4.3污泥以填埋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石灰稳定等方式处理污泥,也可添加粉煤灰和陈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

  4.3.1 高温好氧发酵后的污泥含水率应低于40%。

  4.3.2 鼓励采用石灰等无机药剂对污泥进行调理,降低含水率,提高污泥横向剪切力。

  4.4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

  4.4.1 污泥热干化。采用污泥热干化工艺应与利用余热相结合,鼓励利用污泥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热能、垃圾和污泥焚烧余热、发电厂余热或其他余热作为污泥干化处理的热源;不宜采用优质一次能源作为主要干化热源;要严格防范热干化可能产生的安全事故。

  4.4.2 污泥焚烧。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可采用污泥焚烧工艺。鼓励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

  4.4.3污泥焚烧的烟气应进行处理,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有关规定。污泥焚烧的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运输。鼓励对符合要求的炉渣进行综合利用;飞灰需经鉴别后妥善处置。

    5.污泥运输和储存

  5.1 污泥运输。鼓励采用管道、密闭车辆和密闭驳船等方式;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暴露、洒落或滴漏造成的环境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5.2 污泥中转和储存。需要设置污泥中转站和储存设施的,可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等规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和使用。

   6.污泥处理处置安全运行与监管

  6.1 国家和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保障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6.2 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保证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应制定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发生。

  6.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并定期将记录的联单结果上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

  6.4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

  6.5 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污泥土地利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污泥土地利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污泥衍生产品土地利用后的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进行评价。污泥处理处置场所应禁止放养家畜、家禽。

  6.6 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填埋场的监督和管理。填埋场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泥质、填埋场场地的水、气、土壤等本底值及作业影响进行监测。

  6.7 污泥焚烧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性质、污泥量、排放废水、烟气、炉渣、飞灰等进行监测。污泥综合利用单位还需对污泥衍生产品的性质和数量进行监测和记录。

   7 污泥处理处置保障措施

  7.1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主管部门应加强污泥处理处置标准规范的制定和修订,规范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

  7.2 地方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和管理水平,污水处理费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通过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等途径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营。

  7.3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于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按规定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建立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机制,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 (2010-01-10 15:27:43)
  • (2010-01-12 19:59:40)
  • (2010-01-13 1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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