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营业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简称《主表》)第1行填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内容,具体反映在《收入明细表》(附表一(1))的相应项目内,但不包括该表的“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办法是:先按“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填报,然后再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一、主营业务收入。 1、《收入明细表》的填报。 第4行“销售货物”: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5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第7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2、收入额的调整。 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除按账面核算的数字填报上述各项指标数额外,还必须按以下规定对填报的收入进行分析计算,并根据其性质分别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以及第19行“ 其他”等项目中进行调整。 (1)以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确定收入额。 (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4)以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依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的实现。 (5)销售商品同时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确认条件的,结合商品销售方式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6)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的,应按照扣除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债务扣除的,应当按扣除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8)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劳务收入,但特殊劳务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以下规定确认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①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②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③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④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⑥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⑦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⑧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二、其他业务收入。 1、《收入明细表》的填报。 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取得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第12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在对9行至11行收入中未包括的其他业务收入。 2、收入额的调整。 企业实际发生属于上述应在“其他业务收入”各明细科目核算的收入且未在“其他业务收入”明细科目核算的收入,以及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计征所得税的收入而按会计准则规定不应在“其他业务收入”明细科目核算的收入,亦应根据其内容和性质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以及第19行“ 其他”中进行调整。 三、在填报和调整“营业收入”时应注意的问题。 1、由于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不同,按上述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办法确认调整的某一项收入在具体某一企业可能是“主营业务收入”,也可能是“其他业务收入”,但无论如何,企业应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相关项目中进行调整。 2、企业在调整已核算的收入时,也应对其相应的成本进行调整,如:在对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时的收入进行调整时,不能忽视对其成本进行调整。 3、调整内容属于时间性差异的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详细的书面材料备案。 来源: 中国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