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按:这是一个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是律师的基本业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注重沟通是首要的。不仅要与委托人的沟通,而且要与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沟通。只有让所有参与人员了解法律服务的过程,才能认可法律服务的结果,这便是律师法律服务的成功。
关于为落后产能淘汰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
情况说明
2008年12月1日,我所与辉县市21家水泥关闭企业的股东代表分别签订了《非诉项目法律服务协议书》,就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事宜提供前期法律服务。由于在整个申报过程中,政府某工作人员因收受水泥厂负责人财物被追究刑事责任,律师的法律服务也遭到了一定程度误解,在当地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现将我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一、签约背景
2005年12月5日,辉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上级的要求,行文责令正在生产经营的28家小水泥企业予以关闭。随后,上述企业相继终止了经营。
2007年12月11日,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此之后,被责令关闭的3家水泥企业已着手申报中央财政资金。
闻讯后,上述28家水泥企业代表到县、市、省三级政府咨询。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均认为:企业关闭在前,法规政策出台在后,法律法规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于是,拒绝了上述28家企业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请求。
对此,28家水泥企业深感不公和无助,向我所律师进行咨询。我所经研究认为: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属于行政机关撤回生效行政许可的行政补偿金性质;政府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应溯及到行政许可法生效之日;相关法律政策问题须经研究论证,并取得理论上的共识后,方能申报有望。
在这种情况下,经充分协商,我所与上述水泥关闭企业中的21家股东代表签订了《非诉项目法律服务协议书》。
二、《非诉项目法律服务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协议的甲方分别是21家水泥关闭企业及其股东代表,协议的乙方是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2、乙方的主要工作有三项:一是了解掌握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有关法律政策;二是加强沟通联系,为水泥企业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提供政策和法律依据;三是帮助水泥企业取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3、甲方的主要义务是:客观真实地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争取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到账后三日内按约定的比例为标准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本项目实现风险代理。甲方不承担前期的任何费用,如果项目运作不成功,前期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三、我所律师已做的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所立即召集有关律师研究讨论,进行学术论证,并责成主办律师迅速开展工作。具体来讲,主要有:
1、对这一非诉项目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进行讨论。重点解决争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能不能提供法律服务、关闭企业的主体资格、收费方式等问题。
2、对财政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性质和效力范围进行了研究。
3、对国家行政补偿制度及其执行的合理性问题进行了研究。
4、在此基础上,制作了《法律意见书》,对本项目涉及的法律政策问题进行了针对性分析。
5、采用《情况反映》等形式,与国家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了理论沟通。主要从法理角度论证法规政策的法律效力问题,从情理角度论证政策的公平性和连续性问题,逐步形成了共识。
6、在申报过程中,由于政府某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对申报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我们及时书面通知了委托人。要求各委托人严格依法行事,客观真实地提供资料,实事求是地接受核查,以保证申报工作合法有序地进行。
四、《情况反映》和《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情况反映》700余字,法律意见书4000余字。
申报理由要点为:
1、上述28家水泥企业属于行政机关撤回生效行政许可的政策性关闭,2004年修正的宪法和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是其得到合理补偿的法律依据。
2、财政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具有行政补偿资金的属性,是国家行政补偿制度的具体执行措施。
3、财政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虽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之后制定,但所下拨资金可用于行政许可法生效后撤回行政许可未完成之行政补偿。
4、对上述28家关闭的水泥企业适用财政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能够体现政策合理性和法律公平性。{dy},上述28家小水泥企业的合法经营期限均在该办法实施之后,提前关闭是政府的行为,而提前关闭又给企业造成了更大的损失;第二,该办法实施后,当地其他同类企业依据该政策享受了政府的优惠待遇。相比之下,这些企业“听政府的话,吃大亏”,是不公平的。
情况反映的结语是:
请求国家责成有关部门调查落实,参照《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河南省辉县市28家被关闭的小水泥企业给予政策优惠,拨付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以体现法律政策的公平公正,政府行为的合法合理。
五、工作成效
经过我们前期的理论研究和有效沟通,该项工作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高度重视,从而有效推进了申报工作的进展。表现在:
1、本次申报工作由“通常情况下的落后产能企业申请,政府逐级申报”,变为“国家有关部门通知下级政府逐级申报”,大大提高了申报成功的概率。这种状况,上述水泥关闭企业是很清楚的,辉县市工业经济发展局的领导和经办人员也是很清楚的。
2、对法规政策法律效力问题的学术研究得到了国家{zg}行政机关的认可,理论沟通取得了重大突破。我所律师撰写的《谈国家行政补偿制度及其执行的合理性》已被《北京律师》刊发,在律师界造成较大影响。
3、政策的不公平问题得到了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关注,并在实施中得到了公平公正的结果,体现了中央政府依法治国、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信心和决心。
4、委托人申报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以及搭便车一同争取来的同类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高达七八千万元,现已转至辉县市财政局。这些资金的拨付,对辉县市经济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六、需要着重说明的问题
1、本项目法律服务是典型的律师非诉讼法律服务
目前律师法律服务主要有两种业务类型。一是诉讼业务,即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和各类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律师出具的是辩护词或者代理词;二是非诉讼业务,即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对委托事项进行调查、论证,律师出具的是法律意见书,如尽职调查、企业改制、破产重组、上市融资、公司并购等等,帮助委托人合法无障碍地实施经济行为,实现经济目的。
显然,本项目法律服务属于第二类律师业务。在本项目中,律师对委托人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理论沟通,形成共识,使没有时效依据的法规政策能够破例地得到公平公正的执行,进而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2、律师法律服务与政府相关部门卓有成效的申报工作并不冲突
律师的法律服务xx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由于本项目的法规政策时效障碍是显而易见的,各级政府曾拒绝了委托人的申报请求,此时,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及其作用是其他任何机关、个人无法替代的。而政府相关部门事后的逐级申报行为,是政府履行管理和服务的职责行为。在整个申报过程中,应该说政府行为是非常重要的,既是律师服务的目的,也是衡量律师工作成效的标准。两项工作并不冲突,更不矛盾,都是为了水泥关闭企业的切身利益,不应厚此薄彼。
3、本项目法律服务内容、形式、过程均合法有据,没有违法违规之处
内容上,律师对委托事项进行了合法性和合理性论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提供了申报工作的前期法律服务;形式上,与委托人就法律服务内容、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救济途径等进行了事前的书面约定;过程中,律师仅对委托人就有关问题进行善意告知和提醒,而申报程序启动后,对各级政府的职责行为,不介入,不干预,不评说。时时把握有度,处处言行谨慎,做到了不越权,不越位。
七、意见和建议
对于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将定期进行核查。因此,及时、安全、无争议的兑付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建议辉县市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该项资金的兑付工作。对水泥关闭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出资人状况、债权债务、以及工商变更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依法审慎地拿出兑付方案。本所也会全力协助、配合政府做好兑付工作,确保兑付工作万无一失,顺利完成。
{zh1},真诚希望领导和社会各界能够对本所的法律服务工作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祝愿本项目申报工作有一个圆满的结局。也祝福领导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祝福辉县百姓安居乐业、幸福美满。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