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10年1月1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正式启动对于灯具的RoHS管控。美国加州于2007年10月份签署通过了AB 1109号法案,此法案针对灯具类产品进行了有针对性、有计划性的管控。其中部分条款并没有在法规通过之时实施,而是经过了一定时间的观察时期方才生效。而于2010年1月1日,美国加州针对普通型灯具产品在RoHS方面的要求正式生效。
美国AB 1109法案,又称《加州灯具功率和毒害降低法》,法令要求加利福尼亚州节能与发展委员会制定“针对所有的通用照明产品制定最严格的能效标准”。此项法案旨在降低能源消耗,鼓励新照明技术,减少危险化学物质应用,法案本身从这三方面来管控照明类产品对人类环境所产生的一系列影响,全面有序的控制了特殊电器类产品的危害。
要求
在加州销售的或为加州供应普通型灯具的制造商,应依照有毒物质管控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文件资料,满足欧盟RoHS要求,或者加贴标识。
从2 0 1 0年1月1日起,所有美国加州境内的普通灯具生产、销售、进口,都必须满足欧盟R o H S指令的要求,具体情况请见下表:
项目 |
内容 |
生效时间 |
2010年1月1日 |
管控范围 |
管控针对“一般用途灯具”: 主要指灯、灯泡、灯管,或者家用、商用的室内、外提供功能性照明的其他电气设备;管控对象不包括特殊用途的灯具 |
限制内容 |
要求管控对象满足欧盟2002/95/EC RoHS指令要求: 铅(Pb)、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多溴联苯醚(PBDE)和镉(Cd)低于特定的管控限值 |
其他要求 |
灯具制造商需证明其产品符合欧盟RoHS指令要求,当 ● 收到管理部门通知的28天以内,提交技术文档或者其他资料 ● 收到销售商要求时提供证明,或者在运输集装箱或灯具包装上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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