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纳税人权利后,重奖纳税大户当慎行

     

公告纳税人权利后,重奖纳税大户当慎行

        发表于:1月28日《现代金报》:

   

    1月27从新华网上读到:26日,天津北辰区举行仪式将18辆奥迪汽车和16辆广本汽车奖励给2009年的纳税大户。重奖纳税大户是旧闻,如果说还有新意的话,新在奖品外壳而不在奖励本身。

    我不怀疑地方政府重奖纳税大户的良好动机初衷,对重奖纳税大户的是非,相关地方政府的“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肯定能列出很多很多,而且还有数据事实为证。以今次天津北辰区说事,2009年该区税收完成将近77个亿,创历史{zh0}水平。当地财政首次拿出1800万奖励100余家区内明星企业、品牌企业等纳税大户。2009年,天津市采取多种措施,扶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在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的情况下,全年税收收入1208.68亿元,增长6.6%。显然,纳税大户是地方税收“创历史{zh0}水平”的主力军,自然也是贡献大户,重奖似乎无可厚非。

    其实不然。我们不妨先放下过去人们对重奖纳税大户的争议不论,我也承认过去的争论结果大抵是智仁各见谁也没有说服谁,不了了之的争论过后,地方政府照奖不误。然而,法治社会对公共政府的起码要求是,地方政府重奖纳税大户必须奖出有名。换言之,奖励纳税大户必须符合法治公平正义。

在我看来,如果说在过去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未公告纳税人权利义务,纳税人权利义务边界模糊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浑水摸鱼”重奖纳税大户还算情有可原无可奈何的话,在现今国家税务总局已然公告纳税人权利义务的情势下,重奖纳税大户则理当谨行慎为。

    2009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在纳税人十四项权利中,第八项权利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在我理解,重奖纳税大户花的是广大纳税人的钱,其实质是向纳税人返还一部分公共税收,虽然与享受政策规定的纳税优惠不同,但本质还是地方政府基于激励目的向纳税人施予优惠。由此,我不禁诘问:重奖纳税大户显然对纳税中户小户不公平,因为他们也有被政府施予优惠的权利,光重奖纳税大户而不及其他显然对后者不无歧视之嫌。

    须要强调的是,《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之纳税人十项义务中,“五”是“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六”是“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也就是说,依法诚信按时足额纳税是公民的基本法律义务。对纳税人而言,履行税法义务与税额大小无关;如果非要说纳税大光荣,只要满足依法诚信按时足额要件,纳税中纳税小也同样光荣;如果非要重奖纳税大户,纳税中户纳税小户也同样须要中奖小奖。再说,没有纳税中户纳税小户的众星捧月,又何来纳税大户的风光这边独好?

    值得注意的是,多年实践证明,重奖纳税大户的所谓激励效果也是差强人意的。以某县一家铁合金厂为例,其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度和2006年度被当地政府评为“纳税大户”。2007年12月中旬,该县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铁合金厂存在销售货物不开xx的现象”。该县国税局稽查局即行对该厂进行税收检查,经核实,该企业偷逃增值税5.19万元。国税局根据《税收征管法》决定追缴该厂所偷增值税5.19万元,并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同时按日加收滞纳金。作为税务人员,我知道,各地由“纳税大户”演变为“偷税大户”的黑色幽默还有许多。

    因此我呼吁:公告纳税人权利后,重奖纳税大户当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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