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探路者被指虚假发行的质疑》 - 宋一欣律师- songyixin0214 - 和讯博客
《对探路者被指虚假发行的质疑》 [原创 2010-01-28 11:20:52]   
 

《对探路者被指虚假发行的质疑》

 

本月22日,某媒体刊载一条消息称,在国内多家网站上广为流传一个相似的帖子,即去年10月底刚在创业板首批挂牌上市的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探路者、代码300005)被人指控存在虚假发行问题,这家以特许或直营方式经营户外用品的龙头公司被成都的代理商以其创业板上市资格存在虚假欺骗行为之名告上了成都中院。因探路者注册在北京,依法可由北京法院代为送达传票,便有媒体不明就里地误报为北京法院立案。起诉方指责探路者在招股说明书上披露的自营店情况与事实不符,涉嫌虚假发行,并称三月份将开庭,由此,被人冠以中国创业板虚假发行{dy}案。由此,当日的探路者股价下挫了6%。

而探路者向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员会递交的《招股说明书》里称:“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公司在全国拥有直营店和加盟店共计430 家,其中加盟店382 家,直营店48 家。自2005 年至2008 年,公司全国店铺数量的年复合增长率为52.74%,其中直营店的年复合增长率为39.03%,加盟店的年复合增长率为54.85%。公司在店铺规模上远远超过主要竞争对手,为未来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打下坚实基础。”而帖子认为,事实并非如此,认为探路者存在下列行为:在《招股说明书》中将加盟店据为己有,对不具备加盟特许经营主体资格的企业而允准其特许经营,且这些特未在商务部备案,此外认为“直营商场店37”已被拆迁云云。

是夜,探路者发市公告称,某媒体关于该公司的传闻与事实不符,经核实,公司并未将加盟店纳入资产范围,且xx具备特许人主体资格,并于08年完成商务部备案云云,此外,“直营商场店37”也非公司现有直营店铺,还在拟计划投入中。 而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同时,公司正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相关媒体的责任,保护公司合法权利。

25日,探路者又在其网站上发表了严正声明,在否认起诉方指责的同时,把《起诉书》中的诉请作了描述,起诉方的诉请为: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探路者”系列产品特许经营合同》,由探路者无条件按进货价格接受现有存货及赔偿40万元装修款,并提出了数百万元的 “未来收益补偿”。从中可见,诉请中并无也撤销探路者的上市资格的请求。另据其他媒体报道,《起诉书》中也无一处“虚假陈述”字样。

至此,让人看得一头雾水的这场风波大体廓清。那么,这场风波背后又反映了些什么呢?

在证券市场中,一家公司准备上市或已上市后,被人举报或公开指控存在虚假发行的事情屡见不鲜,曾记否?中小板开板后不久,江苏琼花事件引起过轩然大波。对此,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会在查实后对虚假上市者作出行政处罚,未上市的被撤销上市资格并加利息后向投资者返还款项,如通海高科案和立立电子案,对已经上市的,则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则可以根据{zg}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之诉,这类案件很多,投资者也大都能胜诉获赔。

而问题是,这场风波看上去并非是虚假发行引起的纠纷。这场诉讼,从起诉方的诉请看,实际上是一起简单的合同纠纷,是一场因合同引起的合同之诉,纠纷双方xx可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行事,那么,有人又为何要扯上与诉讼内容毫不相干的虚假发行而大做文章呢?

事实上,按照目前的中国法律,法院是不能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撤销上市资格决定或行政处罚之前作出相关裁定或判决的,在{zg}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只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的诉讼案由,并不存在要求认定不具备或撤销上市资格的诉讼案由。

既然起诉方没有要求撤销探路者上市资格,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虚假发行一说,更不能构成民事诉讼的案由,那么,思考的结论变成了如下的可能:发帖人以诉讼为由头通过网络可能在炒作,存在故意散布虚假消息之嫌,由于影响到探路者的股价,更有操纵股价的嫌疑。根据《证券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这个发帖人便是属于上述“有关人员”范围,而《证券法》第206条又规定监管部门是可以在查实后对其加以处罚的。同时,《证券法》第77、203条也明确规定,操纵股价者也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亦可依《刑法》受到刑事制裁,若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既然风波出来了,监管部门应当介入并进行调查,调查的结果无非有两种,一是公司若存在虚假发行,监管部门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另一则是公司并不存在发帖人质疑虚假发行问题,对此,应公告让广大投资者放心,不过,这时倒应更xx发帖人故意散布虚假消息、造成股价急挫的动机及相关行为,xx一下是否有操纵股价之嫌,若有,应及时予以处罚或制罚,以保护投资者及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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