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章 总则 {dy}条为保证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根据本市《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第八条迁出分局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附件1),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发放《注销迁出受理单》(附件2),正式受理;否则退回资料,发放《注销迁出不予受理单》(附件3)。 第三章
第十二条迁入分局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准予迁出通知书》及其他有关开业税务登记资料,发放《登记申请受理回执》,正式受理。 第四章
第十五条迁出分局在防伪税控、运输xx数据采集等系统中保留迁出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五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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