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by 张樊 on 2010-01-28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对国际唱片协会诉百度MP3侵权案作出了判决,判定百度MP3搜索合法,驳回了包括环球唱片、索尼BMG(香港)及华纳唱片三家国际唱片公司对百度的诉讼请求。这是国家唱片协会第二次起诉百度MP3侵权遭遇失败。2005年6月,国际唱片协会首次以百度MP3侵权为由,将百度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处国际唱片协会败诉。2008年2月,国际唱片协会收集了新的证据后,再度将百度告上法庭,仍然以败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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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唱片协会在与百度围绕MP3搜索的诉讼中接二连三地败北,原因何在呢?国际唱片协会的过度纠缠是没有正视互联网对音乐产业发展带来的改变,没有正确认识百度MP3搜索的技术模式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给搜索引擎服务商所提供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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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百度MP3搜索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原则,即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百度MP3搜索所提供的是一种搜索链接服务,而这种搜索是通过机器蜘蛛在互联网上自动抓取而来,不能对所链接的作品进行一一审查来判断版权状况,更没有在互联网上直接存放国际唱片协会所指的诸多侵权MP3作品,也就并非直接侵权者,只需要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之后,断开链接即可免责。这也就是国际唱片协会两次都遭遇败诉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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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MP3搜索的再次获胜,一方面给了不仅仅是搜索引擎产业还包括整个互联网产业一个启示——如何利用法律空间来开展技术创新。曾几何时,业内都在争论,知识产权法律妨碍了互联网产业的技术创新。但从百度MP3搜索与国际唱片协会的两次诉讼胜利可以看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给了象百度等互联网企业技术创业相当的发展空间,特别是那些目前陷入无休止的版权纠纷的企业,比如网络视频企业。如何利用好,赢取更大的市场,是一个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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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MP3搜索的再次获胜,另一方面给了包括国际唱片协会等在内的国内外音乐、视频等版权方启示——如何寻求顺应互联网技术发展的音乐、视频版权保护模式,而不是一味地通过诉讼来解决。网络的发展改变了音乐、视频等作品的使用方式,象国际唱片协会那样通过起诉百度等大网络服务商来谋求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事实已经证明力不从心,从法律到司法实践中都得不到认可。要是去起诉直接侵权者,难以确定侵权对象、个案小、成本高等等问题接踵而来,是很不划算的。它们需要做的应该是要适时地改变自己的盈利和版权保护模式,与包括百度在内的网络服务商进行合作,达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