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住宅建筑
{dy}节 允许噪声级 第3.1.1条 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3.2.1条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第3.2.2条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第3.3.1条 住宅楼群中的儿童游戏场的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 第3.3.2条 当住宅沿城市干道布置时,卧室或起居室不应设在临街的一侧。如设计确有困难时,每户至少应有一主要卧室背向吵闹的干道。当上述条件也难以满足时,可利用临街的公共走廊或阳台,采取隔声减噪处理措施。为了减少由门窗传入的噪声,外墙的门窗缝必须严密,必要时应采用密封条。 第3.3.3条 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毗连分户墙的房间和分户楼板上下的房间属于同一类型。 第3.3.4条 厨房、厕所、电梯机房不得设在卧室与起居室的上层,亦不得将电梯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布置。当厨房或厕所与卧室、起居室、书房相邻时,其管道或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件,不得设于卧室、书房与起居室一侧的墙上,且对于管道等固定于墙上可能引起传声的物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3.3.5条 垃圾管道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如因条件限制而相邻布置时,必须对垃圾倒入口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处理措施。 第3.3.6条 安静要求高的住宅其封闭楼梯间或封闭的公共走廊内,宜采取吸声处理措施。 面临楼梯间或公共走廊的户门,其隔声量不应小于20dB。 第3.3.7条 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间xx分隔开。 第3.3.8条 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 第3.3.9条 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第3.3.10条 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的建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第四章 学校建筑 {dy}节 允许噪声级 第4.1.1条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4.2.1条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第4.2.2条 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第4.3.1条 位于交通干道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 产生噪声的校办工厂与教学楼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带。如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动场距离不应小于25m。 第4.3.2条 教学楼内如无足够保证的减噪措施,不得设置发出强烈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 第4.3.3条 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的顶棚,条件许可时宜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50(中频500--1000HZ)的吸声材料或在走廊的顶棚和墙裙以上墙面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30的吸声材料。吸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防火的要求。 第4.3.4条 各类教室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第4.3.5条 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如与其它教学用房同设于一教学楼内,应分区布置,并应采取隔声措施。 第五章 医院建筑 {dy}节 允许噪声级 第5.1.1条 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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