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凌医生的诊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

    注:本文已发表在《健康报》1月25日第8版头条,(报刊上文字与下文稍有不同)欢迎转载。

    

      石凌医生的诊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


  近日,四川省内江市的车祸后病人“二次死亡”事件被媒体争相追踪报道,引起强烈社会反响。但是从急救医生内行的角度进行分析,当事医生石凌到底做的如何,是否符合医疗规范呢?本文根据《华西都市报》2010.1.11第19版题为和《京华时报》2010.1.13第20版题为的报道,去伪存真,仅就她的诊疗过程进行探讨,不对第二家医院的急救诊疗做评判。

  首先,大家要明白医生和法医判定死亡是不同的。
  报道采访中,石医生说“大动脉、颈动脉没有搏动,听呼吸没有呼吸,没有心音,血压为0,心电监护显示是一条心电图的等电位线,瞳孔是散大固定的,对光反射是消失的,根据这个结果我判定病人死亡。”此后内江市卫生局副局长罗仁福所做的通报也印证了石医生的说法。这样判定病人临床死亡,xx符合医疗规范,没有争议。至于华北煤炭医学院神经外科张威医生说“细胞死亡,出现尸斑、尸僵等早期尸体现象,是真死的法医证据。”(见2010.1.18《健康报》第8版《“二次死亡”:医生错在哪》)而这些证据,不属于我们临床医生判定死亡的必须条件。

  其次,我们应该明白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的不同。
  院前急救是指医护人员在医院外,对急诊病人进行现场急救、搬运及监护运送等诊疗活动;而院内急救也就是在医院内对患者进行的抢救。可以肯定在抢救设备、救护人员、救治方法等,两者会有所不同。在院外在紧急情况下,救护人员应该保持清醒头脑,冷静处理专业问题,想方设法减少失误。

  再次,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心肺复苏。
  这个病人是车祸致头部外伤,根据媒体的报道,可能存在脑干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颅底骨折,甚至伴有颈椎骨折、颈髓损伤等,病人会在短时间内迅速死亡,且是不可逆的。本例发生车祸至救护车到达现场已经112分钟,死亡时间早已经超过半小时。这样的特重型颅脑损伤病人的心肺复苏不会如同心肌梗死患者,可能会有效。出现下列情形是终止心肺复苏的指征:(1)瞳孔散大或固定;(2)对光反射消失;(3)呼吸仍未恢复;(4)深反射活动消失;(5)心电图成直线。(引自中华医学会急诊医学分会复苏组《中国心肺复苏指南》)很显然,虽然石医生没有对此病人做心肺复苏(CPR),但是患者早就已经具备终止心肺复苏的指征了。
  实际上,平时大家所熟知的,当发现有人呼吸心跳停止后,就应立即开始标准的CPR,持续按压30分钟这个做法,是针对目击者(主要是非医务人员)制订的。他们对呼吸心跳停止的判别是主观的,而医务人员在有心电图等辅助设备检查情况下做出的判定,是科学的。是否再需要进行标准的心肺复苏过程,不同疾病是有争议的。

  还要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做出{zj0}决策。
  当时的实际情况是,有两个病人需要救治,现场只有一个医生。那么如何处理呢?高级创伤生命支持(ATLS)原则中明确描述:在受伤的患者与严重程度超过了医务人员的处理能力时,优先处理那些耗时短、所需医疗人力与设备少的患者。因此石医生选择“救活的希望更大一些”张海波进行转运,肯定责无旁贷、无可厚非。

  到底死亡者该不该由救护车拉回来呢?
  不同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北京急救中心院前急救对现场死亡者的转运规定要求,各分中心(站)所有出车人员,应严格遵守院前急救对现场死亡者的转运规定:即急救车原则上不拉尸体,非正常死亡的病人要找公安部门解决,一律不许拉。当然,遇到特殊情况,如病人在公共场所、饭店、或病人家中确实有困难等,可以将尸体就近送到附近的医院太平间存放。

  综上分析,石凌医生在抢救这起车祸病人时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尽到了一个急救医生的职责。至于后一家医院的抢救过程是否存在过错,有待专家、法医{zh1}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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