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立了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百姓疑问:物权法到底应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这曾经是物权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过程中争论的重大核心问题之一。精要内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专家点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认为:这是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前提。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体现了宪法的精神。专家表示,物权法讲的平等,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各种市场主体对相同的物权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是适用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 三是当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当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百姓疑问: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我们的房子怎么办?有人说,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只给房主一点补偿金。许多百姓为70年后自己住宅的命运焦虑不已。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为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百姓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精要内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专家点评:建设用地问题事关国计民生,草案设专章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姚天恩说,“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是保障国家长远发展、经济平稳、社会安定的必然要求。” 三、业主有权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百姓疑问:短短十几年间,物业服务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成为覆盖面广,对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行业,而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案例:不久前,北京市海淀区某居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发现物业服务中的诸多问题,于是通过诉讼方式,打赢了官司。然而,他们还没来得及庆幸自己的维权胜利,又陷入了物业公司突然撤走,小区停水停电,业主生活一片混乱的困境。精要内容: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 草案还指出,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专家点评: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康平认为,高层建筑住宅小区越来越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立法者需特别给予关注。四、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百姓疑问:近年来因小区车位的归属与使用之争,也越来越多。那么小区的车位应该归谁所有,谁有权优先使用呢?草案对此做出明确的回应。案例:2005年,宁波北仑一住宅小区19名业主状告房产商,称房屋交付后,房产公司把楼前约2000平方米的公共用地“挪用”为旁边一家菜场的停车场,造成业主们的车无处停放。精要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专家点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车库、车位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目前草案对车库问题的规定是由当事人约定;对于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的车位,草案则规定为共有。五、保护“阳光权”,确保通风和采光,规范相邻关系百姓疑问:一些城市新建筑物层数、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遮挡相邻建筑采光;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影响与其相邻建筑物的采光。而几年前鲜为人知的“阳光权”,如今已成热门词汇,频见报端。物权法草案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了明确规定。精要内容: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专家点评: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使新建筑物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遮挡相邻建筑采光;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造成实际施工结果与设计规划审批结果不一致,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影响与其相邻建筑物的采光;还有些人为了得到更多的居住便利,私搭乱盖,影响相邻建筑采光。物权法草案的这些新规定,可以使相邻关系中受损害的一方理直气壮索讨要“阳光权”。六、农民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百姓疑问:对于广大农民朋友来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满后如常处理,也是百姓普遍关心和观注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为承包土地的农民带来了好消息: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继续承包。精要内容: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专家点评: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反复研究,最终达成以下共识: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xx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条件尚不成熟。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此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七、保护被征地人权益,细化征收补偿规定百姓疑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物权法草案对征收补偿问题作了规定。 精要内容: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专家点评: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目前人均耕地只有1.4亩,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是一项十分紧迫而艰巨的任务。依据宪法,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草案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对于人们关心的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由于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草案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