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东莞问鼎 | Filed under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5号《关于粮食类白酒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
1.各有关单位应将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单独记帐,并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不能单独记帐的单位,按粮食类白酒的产值(或销售收入)占总产值(或总销售收入)的比重,计算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并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
2.对于各有关单位的综合性广告宣传费,也应按粮食类白酒的产值(或销售收入)占总产值(或总销售收入)的比重,计算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并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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