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号阿里巴巴film88的博客BLOG

为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现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以下简称台帐)管理,在不改变台帐管理流程基础上,实现台帐电子化联网管理,增加办理台帐手续银行,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台帐业务,提高台帐管理质量和效率。在前期成功试点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采用电子化手册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台帐电子化联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广范围 (一)企业范围。 各海关可结合关区实际情况确定分步推广计划和各阶段的适用企业范围,并由各海关另行公告执行。 (二)银行范围。 推广银行为与各海关关区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辖属分支机构。 二、台帐保证金专用帐户的设立 企业在首次办理台帐开设手续时,应向银行办理台帐保证金专用帐户的设立手续。企业在申请电子化手册备案时,应在海关手册录入环节选择拟开设台帐帐户的银行,并在录入端收到海关已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以下简称《开设联系单》)的回执后,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至所选择的银行办理台帐帐户设立手续。 对此前已在中国银行网点设立过台帐保证金专用帐户的企业,推广期间亦应凭《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向中国银行进行一次性备案登记(在试点期间已经备案登记的除外)。 同一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企业在录入时选择的台帐银行(中国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实转台帐缴纳方式(保证金或税款保付保函)不得变更。 三、台帐开设、变更与正常核销 银行与海关间采用台帐电子化联网管理模式后,在有关业务流程不变的同时,企业勿需再往返于海关与银行之间传递单证,有关单证的电子数据均实现网上传输。 企业在预录入端收到回执后,直接凭银行签发的电子《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以下简称《登记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以下简称《变更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以下简称《核销通知单》)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合同变更和核销手续。 四、实转台帐保证金的缴纳与补缴 实转台帐开设或变更需缴纳保证金的,企业应按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开设联系单》或《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以下简称《变更联系单》)向台帐开户银行办理保证金缴纳或补缴手续。 五、税款保付保函的开立、变更(包括展期) 选择以税款保付保函方式进行实转的,企业可在向银行申请开立或变更后,选择自行或由银行将税款保付保函正本或修改函正本送交主管海关留存。 对因特殊情况海关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的,企业须持通知单第三、四联、税款保付保函展期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向银行申请税款保付保函展期。 六、挂帐待销与停帐待销及关闭帐户处理 (一)挂帐待销与停帐待销处理。 挂帐、停帐的联系单和通知单全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传输。挂帐待销和停帐待销期间,银行不向企业退还该笔台帐业务项下的保证金。 (二)关闭帐户。 对海关向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以下简称《核销联系单》)中注有“停设台帐”的,银行在确认该笔台帐保证金帐户余额已经为零后,根据海关联系单办理关闭帐户手续,并出具《银行保证金台帐帐户关闭通知单》(以下简称《关闭通知单》)。 如该笔台帐项下保证金尚有余款,且企业无欠缴税款情况,主管海关与银行应按照共同商定的意见进行处理,再办理关闭帐户手续。 如该笔台帐保证金帐户采用的是税款保付保函方式,则税款保付保函在核销结案后自动失效。 七、异常情况和应急情况处理 (一)错误修改。 若因企业原因提出对海关发送的《变更联系单》做出修改时,企业凭银行出具的《企业未缴款证明》向海关申请更改并重新发送《变更联系单》。   (二)应急处理。 对于采用台帐电子化联网管理的加工贸易业务,如银行因技术原因未收到台帐联系单,海关可打印纸质台帐联系单并加盖海关台帐专用章交企业办理保证金台帐业务。 对于采用台帐电子化联网管理的加工贸易业务,如海关因技术原因未收到台帐通知单,银行可打印纸质台帐通知单并加盖银行台帐专用章交企业办理台帐登记手续。 八、单证的传送及时限要求 (一)《开设联系单》、《变更联系单》、《核销联系单》、《登记通知单》、《变更通知单》、《核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挂帐待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停帐待销通知单》、《关闭通知单》均以电子报文的形式由海关、银行通过电子口岸平台直接发送对方。企业应在电子报文发出后3日内({zh1}一日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办理有关台帐业务。 《开设联系单》的有效期为自出具之日起80天(含80天),超过80天自动失效。海关对失效的《开设联系单》及对应手册进行删除处理。 (二)税款保付保函及其修改函(企业选择由银行传送的)、索赔函,《税款保付保函遗失补办申请书》、《保证金台帐联网异常情况处理联系单》,以及“停帐待销”和“关闭台帐”情况下的《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海关XXX专用缴款书》等纸质单证由主管海关、银行直接送交对方。 (三)其他纸质单证由申请设立台帐的企业及时传送至主管海关和银行。 九、本公告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9年第4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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