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不同商品分别采取不同的衡器,如天平、案秤、台秤、轨道衡、地中衡、料斗秤、电子秤等进行计重,称衡器计重,各种衡器都必须经国家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和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专用衡器还应适合所衡商品重量,{zj0}衡量值为衡器{zd0}衡量值的2/3,一般不应小于{zd0}衡量值的1/5,特殊情况也不得小于{zd0}衡量值的1/10,以确保计重结果的准确性。 由于衡器的准确度有一定的技术限度,加上感官方面的局限性和衡重的环境条件影响,衡器所得的重量结果,往往不能反映{jd1}的真实数值。因此,在国际贸易习惯中,对衡器计重的结果,允许有一定的合理误差。检验检疫部门规定衡器计重允许误差为不超过实衡结果的±0.2%。根据定量包装商品、固定净重商品、标明重量商品、不规则重量商品等不同类别和不同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监视衡重、抽查复衡、全部衡重等方式进行重量鉴定。 外贸合同规定以公量、干态重量计价的商品,在计重时要同时抽取样品化验其水分,按规定操作,计算其合同要求的商品重量。例如棉花、生丝等商品,一般以干净重加上合理回潮率核算公量。 一般包装商品的衡器计重,应检验其毛重和皮重,计算出净重。皮重就是包装材料的重量,皮重的计算方法有下列各种: 2 平均皮重,即从整批商品中抽取若干件的包皮称其重量,求得平均数,作为每件的皮重,乘以总件数,即为全部商品的总皮重; 3 习惯皮重,即某些商品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已为买卖双方承认,对其重量的计量也为各方公认,如装运粮食的麻袋,公认习惯皮重为每只1公斤,不必再行逐只回皮; 4 约定皮重,即不经过实际衡重,而是双方同意的重量,称作约定皮重。 毛量减去皮重,即不带包皮的商品重量就是净重。有些商品其包装与本身不便分别计重或二者的价值相当而不必各自计重,如卷筒报纸等,在买卖时都是以毛重计价,这种办法叫“毛作净”。 (二)衡器的准确是保证衡重结果准确性的首要条件,计重工作必须正确选择衡器。 1 衡器必须经国家计量部门检定合格,贴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 2 衡器的精度应符合对外计量要求,一般应优于1‰。 3 衡器的称量值应掌握在规定的范围以内。 4 衡器使用前要检查校验,检查校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5 衡器使用完毕后,应有良好的保养措施。 (三)在使用时正确操作,才能确保所衡货物重量的准确性。 1 衡器秤面应保持水平,并处于自然状态;对于移动台案秤应检查底部四轮是否均匀着地,地面是否坚实平坦。 2 被衡重商品应轻拿轻放,置于秤面中央,使物体的重心应在于衡器重点力作用范围以内。 3 对机械杠杆秤应在杠杆保持平衡时读取重量值,对电子显示秤则应等待显示的数字稳定后读取重量值。 4 读取的数值应以计量杆最小分度值为有效单位,如不到位,可按分度之半等分进位,不是半等分舍掉。 5 衡器每移动一次,都要检查四轮着地和调整零点,计量过程中要随时检查和调整。 6 码单记录数值应与实际一致,字迹要清晰,并且不得涂改。 (四)在衡器计重时,如发现所衡重的进出口商品有破包,应根据对进口和出口商品衡器计重的不同要求,分别采取不同措施: 1 出口商品:在出口衡器计重时,如发现破包,应由发货人按照破包数量和破损情况,对少量而轻微的破包,进行必要的修补,对数量多而又严重的破包,必须重新更换包装,并按原出口商品的质量要求补足漏失的重量。 2 进口商品:在进口衡重验收时,如发现破包,应向理货部门查询有无残损签证,如有理货签证,要立即申请检验检疫机构验残,查明破包原因,分清残损责任,确定短重数量和重量,有破漏地脚的,可扣除内含杂质,按完好部分计入重量证书,以便向有关责任方索赔。如无理货签证,说明造成破包责任在于国内,属于装卸部门责任的,应在提货前取得装卸部门的商务记录或事故记录,衡重后确有短重的,可向装卸部门交涉索赔。如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应与联系保险公司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