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房屋产权登记除极少数城市对夫妻共有颁发房屋共有权证或不发房屋共有权,仅在共有人栏内标明共有人外,一般只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所以夫妻共有仅为隐性共有,但是在产权处分时要求配偶签署共有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且《{zg}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初步可以总结夫妻财产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在婚后单独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且指明为归一方单独继承或赠与的财产;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约定为只归一方所有的。
二、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可分为: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2、一方在婚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且未指明为归一方单独继承或赠与的财产;3、一方的财产双方约定为共有的。
对于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因涉及债权和物权的问题,需要如下区分:
一、一方婚前独自出资,并且结婚登记前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婚前独自出资,但是在结婚登记后才取得房产证,这样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个人财产,就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认为尽管是婚前全部出资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证,因此房屋属于夫妻共有。另一种观点是,尽管是婚后取得得房产证,但是是一方婚前独自出资,只是产权证下发在婚后,因此,还是应当认定为婚前的个人财产。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按照以上的法律规定,因为该房屋是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只是婚后取得产权证,不属于婚后取得收益,仅仅是从法律上确认了产权人对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性质,因此,不能机械的从获得时间上认定为婚后个人财产,而是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三、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前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款。
因为这种情况下,物权取得时间是在结婚前,应当认定为属于支付首付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因为婚后共同还款,对于婚后共同还款的份额属于夫妻共有。
四、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款。
物权取得时间是在结婚后,应当认定为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是因为首付款是婚前一方的独自出资,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因此转化为夫妻共有,我个人的观点是从物权角度房产属于夫妻共有,但是一旦分割,需要将首付款部分先支付给首付款支付方,剩余的再按照夫妻共有进行分割,这样就区分了物权的共有和债权的按份问题。
五、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婚前取得房产证。
因为购买房屋时夫妻双方尚未登记结婚,属于共同出资,那么可以在房产证上写明各自的出资比例,这样房产就属于按份共有了。
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
因为是婚后取得的房产证,如果没有例外的规定,就属于夫妻共有,而不是按照实际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物权法》{dy}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现在有律师有理解上的误区,就是一句这一条,认为夫妻属于法定的共同共有关系,只能内部约定比例,但是不能产生对抗效力。物权法103条的前提是没有例外规定前提下,夫妻之间属于共同共有,但是如果夫妻之间对房屋的所有权比例有了明确规定,且在房产证上有了明确的登记,那即便是夫妻也是对该房产是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
大家普遍比较理解的是兄弟、姐妹、企业、朋友之间的在房产证上按照出资比例登记,而夫妻之间一般都是写一个人的姓名,或是不写,或是就是将夫妻双方的名字都写在所有权人一栏,而对于夫妻之间按照实际出资比例登记都没有想法,这是不愿为而不是不能为。因为在中国人的眼中,夫妻就是一家人了,如果非在房产证上写明各自的比例,有伤感情或是为离婚进行财产分割做准备。但是,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下,还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好准备工作,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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