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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日期:09-05-06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对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著作权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此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也可以办理著作权登记。 如果您要对自己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作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说明书 写作要求:(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填写《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缴纳作品登记费用。 三、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经核查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通过有关版权信息刊物及作品登记机关设立的网站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