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对保安电源的规定_樱芸忆雨_新浪博客
第十一条 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用户重要负荷的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

  1、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2、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

  供电企业向有重要负荷的用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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