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厂房玩耍绞断双指厂主未尽管理义务担责五成 烟台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下班后业主未将厂房关好,致使幼童进入厂房玩耍,不慎触动电刨机电源开关,致使右手拇、食指被绞断。3月30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王初、彭小贵承担五成责任,二人连带赔偿原告李某67881元。
被告王初、彭小贵合伙开办实木门厂,租赁位于原告店后的安福县泰山乡粮站仓库作为厂房。2007年9月16日中午,被告王初下班后,忘记将厂房的后门和总电源关闭。刚满3岁的原告李某见厂房的后门未关闭,趁机溜进厂房玩耍,玩耍中不慎触动距离地面约11厘米的电刨机电源开关,电刨机绞伤原告右手,造成右手的拇、食指缺失。当日,原告被送往吉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xx。同年10月17日,经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右手被机器绞伤,失去拇、食指,伤残程度评定为6级,装配假肢的费用需90000元。
庭审中,原告法定代理人诉称,二被告在居民集中的区域开办工厂,对其危险的机器没有尽到注意和管理义务,致使原告右手拇、食指被绞断,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被告认为自己已尽到了注意和管理义务,事故发生主要是因为原告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况且被告经营的实木门加工厂系被告的管辖范围,并非公共场所,故原告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在居民集中的区域开办实木门加工厂,应当预见到生产设备存在危险。被告王初在下班后未将厂房后门锁上及关闭厂房的电源总开关,未尽合理的注意及管理义务,致使原告在该厂房内玩耍过程中触动机器,造成人身损害。因此,被告王初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初、彭小贵系实木门加工厂合伙人,二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在原告店后院中开办实木门加工厂,原告的监护人应当预见到生产设备存在危险,放任原告独自在院中玩耍,未尽监护职责,对于原告的损害,其监护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原、被告对该起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王金龙 刘粤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