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倒地”事件暴露土地立法漏洞-山西汇智律师事务所-搜狐博客

    □李克杰

  2003年燕山大学扩建时以6万元每亩征用当地村民的土地3700亩,4年后的2007年政府公告以125万元每亩挂牌出让其中的473亩(成交价130万元每亩),将教育用地改为商住地。此事导致当地村民持续上访。燕山大学认为,学校征地时一次性与被征地村签了补偿协议,征地后土地已变为国有,这些土地已与周围村庄没有关联。(1月13日新京报)

  的确,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燕山大学的说法是有道理的。如果当初征地时,政府是严格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按照当时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给予足额补偿的话,那么,已经被征为国有的土地由谁使用以及如何使用,则与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人没有关系。但如果因为教育用地而在征地时让集体和村民在补偿等问题上做出了某种牺牲和让步的,在改变用地性质高价出让相关土地时,则没有理由否认与村民的关联性。

  即使撇开上述问题不谈,燕山大学的“倒地”行为也击中了我国征地立法的软肋,暴露了我国土地立法上的漏洞和空白,同时也给我国即将进行的征收立法一个重大警示。燕山大学高价卖地还债事件,至少暴露了三个问题:一是征地面积如何审核和控制;二是土地性质变更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和履行什么程序,以及如何防止以教育等公益名义征地后改变土地性质而从中大赚差价;三是征收集体土地规定期限内未利用,是收归国有还是退耕还民?如何认定未利用,按整块土地还是按一定比例?

  首先,燕山大学之所以能够出让473亩土地,根本原因在于当初征地时盲目求大,占地过多。这并非燕山大学独有,在前几年的大学扩张中,各地大学建新校之风盛行,不少学校都在城市郊区大肆圈地。这不仅加大了学校的建设和运转成本,也因为征地不用而激化了与原土地使用者的矛盾,毕竟这是失地农民的“命根子”。在用地日益紧张的情况下,严控征地规模,剔除用地水分,已是当务之急。

  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一系列重大问题,而且背后还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严格规范土地性质变更,不仅可以有效防止个别单位利用土地性质变更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也可以防止政府在土地审批和城市规划中的随意性,xx腐败空间。而这一点恰恰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薄弱环节,统观这部土地基本法,对土地征收做了详尽规定,但对性质变更的规定不很细致,给地方政府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未来的相关立法中,因为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为公共利益征收与为非公共利益征收,土地征收者付出的补偿代价将会天壤之别,如果不严守土地性质变更这道“闸门”,将成为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一条“便捷通道”。在城市征收和房屋拆迁中,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对此,我国在进行征收立法时应给予充分重视。

  另外,燕山大学挂牌出让的这473亩土地在2003年征用后一直没有进行利用,甚至连原土地范围内的村庄和单位都没有搬离。到2007年出让已达4年之久,这已符合国家关于“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要收回”的规定。为什么不收回而允许其高价出让?这或许也涉及法律法规的理解问题,失地农民认为未利用,而学校和主管部门则认为是整体(将3700亩作为整体看待)已利用,只是局部未利用,并不符合收回的条件,更不影响燕山大学的土地使用权。这也是现实中“收回条款 ”难以执行的关键所在,这种情况在城市房地产开发领域比比皆是,成就了一个房地产开发顽症——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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