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立完了法律,谁来执法呢?

   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事实上,教师的工资目前低于公务员工资,定期的身体检查不是每名教师都能享受,休养就更别说了。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其中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事实上,故意遮挡、涂改、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满大街比比皆是,而且都牛气哄哄,协管和交警视而不见;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大摇大摆,就连目前不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都开几十脉和机动车赛跑;行人更别说,随意横穿马路的、跨越隔离栏的、不看信号灯随意穿路口的太多了,机动车就是没理了,你撞上他他可找着给拿钱的了。

   其三、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据说实施条文上还有比如不能让患者以身说法做广告、不能让儿童做广告、不能夸大宣传等规定。事实上,满地方台都是铺天盖地的卖药广告,药店自己拉来一两个据说是患者的人大赞疗效,招来几个据说是专家的人,振振有辞的说该xx子多么独特、药材多么地道,反正是骗了你钱拉倒!我们这里的广电局人们给一个外号“药匣子”。

再有就是电视购物了,一男一女一唱一和,说的天花乱坠,极尽扇动之能事,也不知道事实上如何,听说受骗的不少。

   这三件事只是个特例吗?我看不是吧。一说出来,大家心知肚明,就是都觉得不是滋味。每年人大都立法,报告上还大张旗鼓的宣传政绩,可是我们的法律究竟由谁来执法呢!比如谁执教师法,教师待遇上不去,谁该管,找谁诉?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谁又来管他呢?铺天盖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谁来管理呢?在广告中间找电视剧的遭遇,大家都深有体会吧。所以不能只立法,把每种法律落到实处真正起到约束的作用才是正理!弄那么多摆设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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