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装箱货物装箱方式
根据集装箱货物装箱数量和方式可分为整箱和拼箱两种。 (1)整箱(Full Container Load,FCL)。是指货方自行将货物装满整箱以后,以箱为单位托运的集装箱。这种情况在货主有足够货源装载一个或数个整箱时通常采用,除有些大的货主自己置备有集装箱外,一般都是向承运人或集装箱租赁公司租用一定的集装箱。空箱运到工厂或仓库后,在海关人员的监管下,货主把货装入箱内、加锁、铝封后交承运人并取得站场收据,{zh1}凭收据换取提单或运单。 (2)拼箱(Less Than Container Load,LCL)。是指承运人(或代理人)接受货主托运的数量不足整箱的小票货运后,根据货类性质和目的地进行分类整理。把去同一目的地的货,集中到一定数量拼装入箱,为做好前期准备,由于一个箱内有不同货主的货拼装在一起,所以叫拼箱。这种情况在货主托运数量不足装满整箱时采用。拼箱货的分类、整理、集中、装箱(拆箱)、交货等工作均在承运人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集装箱转运站进行。 2.集装箱发放和交接的依据。 集装箱的发放和交接,应依据《进口提货单》、《出口订舱单》、《场站收据》以及这些文件内列明的集装箱交付条款,实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制度。从事集装箱业务的单位必须凭集装箱代理人签发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办理集装箱的提箱(发箱)、交箱(还箱)、进场(港)、出场(港)等手续。 3.交接责任的划分。 (1)船方与港方交接以船边为界。 (2)港方与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公路)承运人交接以港方检查桥为界。 (3)堆场、中转站与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公路)承运人交接以堆场、中转站道口为界。 (4)港方、堆场中转站与内陆(铁路、水路)承运人交接以车皮、船边为界。 4.进口重箱提箱出场的交接。 进口重箱提离港区、堆场、中转站时,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水路、公路、铁路)承运人应持海关放行的《进口提货单》到集装箱代理人指定的现场办理处办理集装箱发放手续。 集装箱代理人依据《进口提货单》、集装箱交付条款和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有关集装箱及其设备使用和租用的规定,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承运人签发《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 货方、内陆承运人凭《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到指定地点提取重箱,并办理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凭《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将拆空后的集装箱及时交到集装箱代理人指定的地点,并办理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 5.出口重箱交箱(收箱)、进场的交接。 出口货箱进入港区,货方、内陆承运人凭《集装箱出口装箱单》或《场站收据》、《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到指定的港区交付重箱,并办理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 指定的港区依据《出口集装箱预配清单》、《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场站收据》收取重箱,并办理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 6.空箱的发放和交接。 空箱提离港区、堆场、中转站时,提箱人(货方或其代理、内陆承运人、承运人)应向集装箱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集装箱代理人依据《出口订舱单》、《场站收据》或《出口集装箱预配清单》向提箱人签发《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或《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提箱人凭《出场集装箱交接单》到指定地点提取空箱,办理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凭《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到指定地点交付集装箱,并办理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 7.收、发箱地点应履行的手续。 指定的收、发箱地点,凭集装箱代理人签发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受理集装箱的收、发手续。凭《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发放集装箱,并办理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手续;凭《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收取集装箱,并办理设备交接。 出场集装箱设备交接的主要内容: (1) 提箱(用箱人和运箱人); (2) 发往地点; (3) 用途(出口载货、修理、进口重箱等); (4) 集装箱号、封号(铅封号、关封号); (5) 集装箱尺寸、类型; (6) 集装箱所有人; (7) 提离日期; (8) 提箱运载工具牌号; (9) 集装箱出场检查记录(完好或损坏)。 进场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的主要内容: (1) 送箱人; (2) 送箱日期; (3) 集装箱号、封号; (4) 集装箱尺寸、类型; (5) 集装箱所有人; (6) 用途: ① 返还重箱; ② 出口集装箱,此时需登记该集装箱发往的时间、地点(航次、时间); (7) 送箱运载工具牌号; (8) 集装箱进场检查记录。 专家提醒:集装箱交接地点应详细认真进行检查和录,并将进出场集装箱的情况及时反馈给集装箱代理人,积极配合集装箱代理人的工作,使集装箱代理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集装箱的利用情况,及时安排集装箱的调运、修理,追缴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追缴集装箱的损坏、灭失费用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