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诉讼时效935号

【12】诉讼时效935号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王于民 男 52年生 汉  湖南汨罗市住道垅巷17号。

申诉人对汨罗市人法院98年12月8日(98)汨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解判不超过诉讼时效及由被告给付10万元及利息和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审称:原告请求返还寄存在被告租用的牛皮卷筒纸,由原告之仇玉兰和被告胡军站点数刘克兵、何时跃提走出卖,况且时过五年,原告一直未向对方主张其权利,大大超过诉讼时效。依照《民法通则》第135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认为:事实不清,应用法律错误。

原告租用平江中转站的仓库储存:黄板纸;牛皮卦面卷筒纸(简称:卷筒纸)。

92年前原告在被告纸厂任供销期间,曾销售货款其中有收不回的难账49558.91万余元划入往来、93年3月15日下达催款通知书。被告为了收回其债务双方93年6月10日订立了以黄板纸抵押协议(附1);该协议立即履行完毕原告向被告xxx务3万元。尚欠的部份向被告提供烂账收不回!请求免除的依据。因其被告原告拒付于93.9.13.向法院起诉下达支付令: 由王于民给付纸厂欠款19558.91元 。原告及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异议!支付令失效后?被告对该债一直未向原告主张权利!

再说寄存赁证:因瀑雨地面的少量纸受潮,被告提出将卷筒纸也运到其租用的,市棉麻公司谢谋达之姐管的仓库为好;原告向被告提出:“卷简纸不得作为抵押物!”经同意另以寄存方式由被告保管。93年6月13日转运并出据:“收王于民寄存卷筒纸共计45件,其重量待处理时再定” (附2) 。8月原告领走其中18件;续寄27件。

98年4月8日原告向被告领取保管物,被告说:“存27件纸巳处理26件给了刘克斌;算3万5千块钱给你;却出据:“还来纸厂欠款叁万伍仟元”专用收据编号N.0375358;并说“ 你出找清账组结账要钱,另一件谢谋达除收寄存弗外其余他扣电话费”。

原告认为被告无权留置、自用保管物及拆价过低发生争执!无奈接过3.5万元结算依据。

次日找清算组xx时,更令人意想不到的事又发生!清账人说:“你原欠纸厂49558.91元,除胡军站昨天代你交来3.5万元冲抵他自己承包纸厂欠组上的承包金,你还尚欠14558.91元” 。

争议:前面93年支付令证明欠款19558.91元;加寄存合同27件牛皮挂面卷筒纸,净重26.4吨,按时价每吨3800元计算为103200万元除寄存等费!被告至少应当返还10万元并没有要收利息!(作为被告出让的保管物只计算35000元?要扣收纸厂债务19558、91元?即35000元_19558.91元=15441、09元)。事实上应当由被告返还15441、09元给原告!)为何会出现原告倒欠被告纸厂14558、91元?同年 8月原告向起诉请求判返还寄存纸本息12万元,原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35条判决:超时效驳回显然错误。这是指有时间约定的。而本案是没有时间约定的?适应《民法通则》第137条、{dy}百三十八条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原判称:“原告请求返还寄存在被告租用的牛皮卷筒纸,由原告之仇玉兰和被告胡军站点数刘克兵、何时跃提走出卖。”总是含糊其词,被告的保管物就是原的寄存卷筒纸即广告推销商品,原告虽与许多人联系并看货!但没有与任何人达成协议;更没有委托任何人代理买卖及点数。被告擅自出让保管物时先将汽车摆在仓库门口,再派人来喊仇玉兰去点数。仇到达巳看到正在装卷筒纸上车。》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对原告所欠债务自支付令失效之日起,就应当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而被告没有起诉?却留置保管物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具请求。

此致

{zg}人民法院

附:原审判决书及证据                                     申诉人: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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