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违章管理办法
反违章管理办法 2009-05-30 14:00
{dy}章 总则
{dy}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反违章管理力度,使反违章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违章工作必须实行安全生产重奖重罚的原则,执行下级对上级的逐级负责制,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三条 反违章工作必须克服以罚代管或只罚不管的倾向。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四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职工群众共同做好反违章工作。
第五条 反违章工作一定要做到有章可循、有人负责、有据可查、有奖可罚。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国电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及本办法,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或事实细则。
反违章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反违章工作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有效的反事故措施,也是长期的工作,因此,各单位都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反违章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的组成应包括单位领导、安监、生技、工会、劳资、教育、政工等部门。
第七条 反违章领导机构的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反违章管理事实细则、各类标准及奖惩办法。
2、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及其它问题。
3、定期或不定期地(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监督管理部门、生产车间、班组反违章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
4、讨论决定反违章的重大奖惩事宜。
第二章 违章的分类
第八条 从生产活动的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的联系这个角度,违章可分为:
1、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基建中,不遵守安全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关的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等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指挥性违章----生产指挥人员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及专为某项工作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4、管理性违章---指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ldz}和行政、技术管理人员在落实国家、行业、省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不能真正到位,不能认真执行规程制度或借故不执行规程制度和某些规定,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第九条 从违章者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可分为:
1、偶然性违章----主要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所致。
2、习惯性违章---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犯安全工作规程的习惯。
从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可能引起的后果,一般可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性违章。
{dy}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要树立“爱职工,保护职工”的观念,教育职工认清违章行为的危害,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生产性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并通过开展事故反思,违章行为暴光等方式,使职工认清违章行为的危害性,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 经常发动员工,自上而下地查找违章行为的各种表现,分析违章原因,制定防止对策。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要了解掌握违章者的心理状态(见附录1),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单位党、政、工、团要开展深入的政治思想与安全思想教育,结合单位内外的事故教训,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做到操作人、指挥人在思想深处能牢固树立“安全{dy}”的思想,并且使各级领导和职工明白:只有认真贯彻安全工作规程,养成遵章习惯,纠正违章,才能保护自己,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十七条 各单位教育部门必须组织生产人员进行正确操作、正确维护设备的技术培训和安全作业以及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安全设施装置的安全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车间、班组要按照本办法违章分类及举例,结合自身实际,列出本车间、班组存在的违章行为的各种表现,组织职工分析学习,加强反违章教育。
第二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检查与监督要实行分层负责,每一层都有各自的责任。凡因自查、自纠不力,而被上一级监督检查发现的将从严考核。
第二十条 凡发现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及管理性违章,班组(或车间、厂部)都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止对策。
第二十一条 电力生产的事故绝大多数是习惯性违章行为及严重性违章行为引起,对这些违章行为的查处是反违章工作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省公司安监部门负责对公司系统各单位反违章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安全生产领导,负责本单位反违章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各单位领导和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yt}内发现一个车间、工程队(处)的两个及以上班组有违章现象,或者某个车间、工程队(处)一段时间内违章行为频发,要分别对车间、工程队(处)主任(队长、处长)、副主任(副队长、副处长)、专工、安全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车间主任(副主任)、安全员等,要经常对本车间的违章行为进行查禁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班组(站)长、班组安全员,负责对本班组的违章行为进行查禁和考核,其工作对车间主任负责,并接受车间主任的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员发现违章行为,都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安监、生技、施工、监察、工会、人劳、政工等部门人员要把反违章工作中的反习惯性违章作为当前日常反违章管理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反违章工作按分层负责、分层考核的办法,各个层次均要建立违章登记上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都要设立违章曝光栏,张贴违章者的违章情况,违反规程条款及对其违章行为的处理情况,并建立相应的职工违章档案。为保证对违章行为查处到位,各单位可设置职工安全考试合格证或其它安全工作证件,要求职工工作期间随身携带。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结合安全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对安全防护装置进行专项检查,对装置性违章问题纳入整改和考核。反装置性违章应实行全过程管理,要在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装置性违章的发生。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结合安全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上级安全工作指示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管理性违章问题纳入整改和考核。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应将对违章行为及反违章工作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一个重要部分,各单位都要制定对违章行为及反违章工作的考核、奖惩制度及标准。
第三十二条 对在开展反违章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因纠正、制止和xx违章行为,从而避免了事故、障碍等的发生的要机遇重奖。
第三十三条 对严重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即使没有产生后果,也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发生事故障碍等后果的,也给予重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处,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附录1;违章的主要表现
{dy}条 下列为作业性违章行为:
1、不按操作规定进行操作。
2、不按规定使用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3、着装不符合规定。
4、攀、坐、站、倚、行位置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
5、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6、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7、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8、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9、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10、 其它不符合“三不伤害”的作业行为。
第二条 下列为装置性违章:
1、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2、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3、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4、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5、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7、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8、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10、 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
第三条 下列为指挥性违章行为:
1、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2、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或应办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而不办,即组织生产。
3、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安全作业票。
4、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xxxx、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等。
5、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xx。
6、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7、决定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
8、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9、不顾职工身体实际情况,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10、 发布其它违反劳动卫生安全法规、条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为管理性违章行为:
1、对国家、行业、国电公司、省公司有关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等未组织贯彻落实。
2、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
3、没有能够及时制定、修订有关规程,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无章可循或与实际不符。
4、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存在的薄弱环节或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未及时研究,加以改进和解决。
5、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决。
6、有章可循、或对有章不循的情况或现象,不闻不问,听之任知。
7、对事故、障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未能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对待。
8、企业没有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或主要生产车间未设专职安全员。9、遇安全问题以自己是管生产、管技术或管其他业务为由,推脱是安全部门的事,应由安全领导解决。
附录2:违章者心理状态现象
1、不信规程信经验,抱侥幸心理,认为违反安全规程也不会造成事故。
2、口头上承认按规程重要,但无人监护时往往随意作业。
3、图省事、嫌麻烦、贪图方便、沿袭旧的不良习惯,导致违反安全规程。
4、因急于完工,贪图省事,,“快”的念头导致忘记安全,违反按规程。
5、因事先准备不足,仓促作业而违反按规程。
6、因配合不好、交代不清,作业者想当然而造成违反安全规程。
7、因作业时情绪不好或心猿意马而违反安全规程。
8、长期不良习惯做法,很难适应安全规程的约束,而时常违反安全规程。
9、因外部环境影响而违反安全规程。
10、 作业者素质不高,不了解安全规程,自我防护意识不强,不自觉的违反安全规程。
附录3 常见违章事例
一、可能产生触电事故的违章行为
1、作业性违章
(1)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 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
(3) 电气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
(4) 电气倒闸操作或电气设备检修,不执行监护制。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5) 装设地线前,不验电。
(6)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7) 设备检修,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 线路停电检修,未按规定挂好接地线就开始工作或未按《安规》要求规范装设。
(9) 电气设备停电作业,约时停送电:约时停电是指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按预先约定的计划停电时间或发现设备失去电压,而进行工作;约时送电是指不履行工作终结制度,由值班人员或其他人员按预先约定的计划送电时间合闸送电。
(10) 电气设备检修,工作人员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11) 在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上工作,没有设专人监护。
(12) 线路凳杆不核对名称、杆号、色标。
(13) 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4)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不符合安全距离或无监护。
(15) 防误闭锁装置钥匙未按规定使用。
(16) 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带金属丝者)等进行测量。
(17) 单人在屋外变电所和高压室内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18)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
(19) 使用金属电动工具时,外壳不接地。
(20) 私拉乱扯低压线路。
2、装置性违章
(1) 屋外(屋内)电气设备根据有关规程应设置固定遮(围)栏的没有设置,或遮栏门没有锁住,没有悬挂安全标志。
(2) 开关设备未使用双重编号。
(3) 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4) 线路杆塔无线路名称和杆号。
(5) 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无色标。
(6) 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
(7) 线路防护区未按规定砍伐修前树木。
(8) 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9) 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10) 公用配变架、配电室未装设安全警告牌。
(11) 地线、零线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联接方法。
(12) 电力设备外壳或构架未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及接地、接零混乱。
(13) 低压电源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未装设漏电保护器。
(14) 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体部分裸露。
二、可能产生高空坠落事故的违章行为
1、作业性违章
(1) 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扎在牢固的构架上。
(2) 酒后登高作业。
(3) 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4)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
(5)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拆除上属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6) 搭乘载货吊笼。
(7) 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8)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9) 使用不合格的登高工具。
(10) 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工作。
(11) 绳索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2) 凳杆前未认真检查杆基是否牢固、爬梯、脚钉是齐全完好。
(13) 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4) 不穿工作鞋进行登高作业。
2、装置性违章
(1) 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2) 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3) 梯子端部无防滑措施,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子等。
(4) 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5) 电杆的脚钉、爬梯不全、不牢固。
(6) 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7) 高建筑物的临空面没有临时栏杆。
(8) 深沟、深坑四周无xx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9) 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10) 登高工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三、可能造成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事故的违章行为
1、 作业性违章
(1) 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室除外),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
(2) 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掷东西,或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 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5) 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6) 上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8) 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匀、负荷转移。
(9) 在起吊物件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放通过或停留。
(10)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1) 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活动范围。
(12) 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
(13) 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14) 运行中将转运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5)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
(16) 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未启动警告铃。
(17) 用吊头、抓斗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8) 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19) 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0) 起重工作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1)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非起重工指挥吊装、吊运。
(22) 没有使用或不明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时戴手套等。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背心、短裤、裙子等。
(23) 在开关机构上进行检修、解体等工作,未解除有关能源。
2、 装置性违章
(1) 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 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等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3) 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 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
(5) 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合格。
(6) 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
(7) 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1) 电机转动部分未装防护罩,车床、钻床无保安装置。
二、防火、防爆、防毒
1、 作业性违章
(1) 未接受爆破作业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非合格的焊工从事焊接工作或无证进行相关的焊接工作。
(2) 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
(3) 无可靠措施起吊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
(4)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品,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5)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6)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和气割工作。在金属容器内施焊等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7) 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8) 水上工程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护措施。
(9) 进入SF6开关室前,未进行充分的通风。
(10) 进入炉膛、汽包、油罐等容器前,未进行充分的通风。
(11) 现场滤油无人看管,且无防漏、防火的措施。
(12) 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13) 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xx、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4) 消防器材挪作它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15) 在易燃易爆区,工作人员不掌握相应的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
2、 装置性违章
(1)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2) 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志。
(3) 氧气库、乙炔库、制氢站的照明未使用防爆电器,通风不良。
(4) 制氧站装设电源开关。
(5) 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无防火罩。
(6) 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
(7) 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8) 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消防龙头。
三、车辆驾驶性违章
1、 无驾驶执照人员开车。
2、 酒后开车或司机过于劳累后开车。
3、 超速开车或违章强行超车。
4、 司机在行车中与人谈开说笑或精神不集中。
5、 司机在行车中挂手机。
四、管理性违章行为
1、 新设备投运或设备改造、技改后,没有编制相关规程,致使设备的运行、操作、维护无章可循。
2、 现场规程没有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3、 新入场的生产人员,没有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
4、 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就安排上岗。
5、 没有组织生产人员进行触电现场急救方法的培训。
6、 没有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
7、 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没有依法签定合同,或合同中未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8、 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排除。
9、 没有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10、料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设备异动(变动)通知不及时(主设备、主保护、主要辅助设备异动通知超过24h)。
11、对频发的重发性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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