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专利技术转让模式_专利转让_中国融资网

“互利互惠双赢”的原则,可运用于人际关系、企业与企业之间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等等,可运用于经济、政治、外交等诸多领域中。
我在此说的“互利互惠双赢”,是指双方如何更好地“互利互惠”,达到“双方共赢”。
1.己方获得利益的前提是在对方获得利益的基础上来实现,如何使对方获得利益 http://www.chinarongzi.com
2.如何在己方的利益{zd0}化的同时使得双方的利益{zd0}化 http://www.chinarongzi.com如何在对方的利益{zd0}化的同时使得己方的利益{zd0}化 http://www.chinarongzi.com
3.如何在达到双方利益均{zd0}化时,而不需要追加投入,即:“升级硬件、添加软件”,也就是说“产出投入比”是{zh0}的。
专利技术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同样也是可以进行商品交换,即是“技术贸易”,只不过技术是无形资产,知识产权而已。
专利技术交易中,从实现“互利互惠”达到“双方共赢”的目标出发,我提出两种模式:
一、先“普通许可”后“全国{dj2}”(或“专利权转让”)的模式
在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中,要么是“普通许可”,要么是“全国{dj2}”,要么是“专利权转让”……总之,签订合同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我们能否试行这么个模式:先签订一个“普通许可”合同,同时在这个“普通许可”合同中作出这么一个约定:双方以后可以签订“全国{dj2}”或“专利权转让”合同呢 http://www.chinarongzi.com当然,也应该约定好是签订“全国{dj2}”还是“专利权转让”合同及其具体的金额。
众所周知,企业生产出的一种新产品(不论是自行开发或技术转让),都希望其产品能够获得丰厚的利润,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甚至处于垄断地位,能够垄断整个市场;或者希望运用新技术、新工艺生产出来的产品,在其质量、价格等更具有竞争优势,质量上乘、成本低廉、价格优惠,达到较大的市场占有率。
企业在此引进专利技术上是两难的。用“普通许可”的形式来转让该专利技术,价格相对较低,但专利权人还可向他人(两家以上)进行转让。一旦如此,企业就面临拥有同样技术(或产品)的其他企业的竞争。如果,用“全国{dj2}”或“专利权转让”的形式转让专利,尽管这样不存在其他企业的竞争,但是企业就要支付比“普通许可”高得多的技术转让费。若是该决策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利润与市场占有率均无法达到预想目的,企业就要面临较之“普通许可”形式转让时更大的亏损、更高的代价。
因此,采取先“普通许可”后“全国{dj2}”(或“专利权转让”)的模式,将有利于企业。企业可以灵活运作,选“普通许可”转让,企业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发现或有迹象证明该技术(或产品)是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时,即进行“全国{dj2}”或“专利权转让”转让。这一模式的运作,有利于企业,可促使企业签订专利转让合同:相对地,专利权人出让专利也就容易得多,同时也可获得比“普通许可”更多的技术转让费(因是“全国{dj2}”或“专利权转让”)——这就达到了出让方与受让方的“双羸”。
但是,实施该模式时,要注意几个事项:
1.出让方与受让方均应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好是“全国{dj2}”还是“专利权转让”及其转让金额,以免届时双方发生争议。
2.双方应约定好转让方愿否“全国{dj2}”或“专利权转让”的答复期限,如过期,转让方则无法“全国{dj2}”或“专利权转让”。
3.双方可事先约定答复期限内出让方能否向第三方转让。
二、产品抵扣专利技术转让费的模式
就是说: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的专利技术转让费,不是以现金形式,而是以转让方生产的产品形式来支付,转让费(货币)变成产品(实物)。产品在转让费中所占的百分比,可以是部分亦可是全部,经双方商议。这种模式适用于任何一种专利转让方式。
这一模式对于出让、受让双方均是有利的,达到了“双赢”。
对于出让方来说:技术转让费抵扣成产品,出让方可以将此产品进行出售(批发或零售),这样,将获得比转让费更大的利益。
对于受让方来说:尽管产品抵扣转让费的价值是一样的,但技术转让费是“固定成本”,而抵扣的产品则是“边际成本”,这样对于转让方是有利的,可减少投入。具体来说,受让方在投资时不仅需要投入设备、厂房、劳动力等,还要支付一笔费用作为技术转让费。倘若用产品抵扣技术转让费,设备折旧费、厂房租金、工资、能耗等的其中一部分将转移到产品上,产品上主要的是原料与材料的支出,受让方的投资将大大的减少。
实施这种模式的前提必须是:
1、出让方能够合法地出售受让方提供的产品,或者在受让方的帮助下,成为受让方下属的一个销售网点,甚至可授予某省、某地区的总经销权。
2、抵扣产品的单价必须是不高于(或等于)出厂价,且不低于(或等于)成本价,用数学式来表示:出厂价≥抵扣价≥成本价,这样,出让方在批发或零售产品时有利可图。在抵扣产品全部提供后,出让方愿意继续销售受让方的产品,则双方商议,一般应按照出厂价提供。
3、一般来说,搞技术的人不擅长从事市场营销。出让方应该学习销售方面的知识与经验,否则,产品销售不出去,出让方不仅不能获利益,相反有可能血本无归。因此,出让方在签订该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考虑。
类别:营销创想?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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