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有机法案》是欧盟有机农业发展的法律保证。1991年欧洲议会颁布了VO(EWG)Nr.2092/91法案,即《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与有机食品标志法案》,简称《欧洲有机法案》,有机农业生产和流通必须符合有机农业规程,纳入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
1 有机农业监控的界定
有效的有机农业监控可保障有机农业产品的高安全、高质量和高信誉,《欧洲有机法案》对监控操作程序做了详尽的规定。有机农业企业和监控机构必须承担义务,严格遵守和实施监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规程和不同来源产品的特殊规程。
1.1 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
由欧盟成员国确定的“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是有机农业认证认可的国家权力机关。它对私立的“质量检查认证机构”实施认可和监察制度,授权和认可有机农业“负责检查的政府机构”。成员国颁布细则,规范企业纳入监控操作的程序、遵守《欧洲有机法案》的措施、缴纳有机认证和监控产生的费用等。成员国尤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有机农业动物养殖和肉制品生产和流通的可回溯追综管理,在养殖、屠宰、肢解等加工、包装与标签、销售的产业链物流中,实现有机农业产品的全程监控和食品产业链的有效管理,确保符合《欧洲有机法案》。
1.2 监控机构
“负责检查的官方机构”和“质量检查认证机构”是有机农业的认证和监控机构。监控机构实施监控操作程序,对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企业实施监控。
《欧洲有机法案》对监控机构规定了下列义务和责任:对有机农业企业实施监控,保证企业至少实施了监控操作程序的检查和预防措施;质量检查认证机构必须保证向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开放业务活动的场所、设施,有回答询问和支持工作的义务;最迟每年的1月31日,质量检查认证机构向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呈交在上年末处于其监控的企业目录,提交年终报告;监控机构在标签、生产规程和监控操作程序的实施过程中,确定了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必须取消所涉分装货物或所涉全部产品的有机标志;在确定明显的违规或产生后果的违规后,与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商定期限,在此期限前,取消所涉企业有机标志产品的市场销售。
1.3 有机农业企业
有机农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进(出)口企业为有机农业企业。《欧洲有机法案》对有机农业企业承担的义务做了明确要求;保证向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登记所从事的活动,登记企业名字和地址、实施活动的位置及具体田块、产业链环节和产品类型、标签措施、生产规程、贸易措施、{zh1}一次使用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产品的日期:提供相关监控机构名字;声明纳入在监控操作程序。
2 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规程
2.1 {zd1}检查要求
和成员国实施措施相一致的《欧洲有机法案》{zd1}检查要求,必须保证各层次有机农业产品的可回溯追综,保证《欧洲有机法案》的实施。
2.2 企业的认证准备
企业执行有机农业规程,进行有机农业的有效监控和管理,并在监控机构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的时刻,是企业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开始时刻。监控机构进行首次认证检查前,纳入监控操作程序企业必须首先完成下列事宜:完整提供对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及生产活动的“描述性报告”;明确所有“具体措施”,以保证在生产单元和设施、产业链各个层次执行《欧洲有机法案》规定;签署一份“声明书”,描述性报告和具体措施必须属于声明书的一部分;声明书中还必须保证实施标签的规定、生产规程、监控操作程序和产品进口欧盟规定,并声明:同意在违反规定或非常情况下,必须取消所涉分装货物或全部产品的有机标志和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标注;书面通知产品购买者,确保取消所涉及批次所有产品的有机标志。企业签署的声明书必须由监控机构审核并出具“报告书”,指出声明书中的不足和改进意见,企业必须在报告书上署名,并采取所有要求的改进措施。描述性报告、具体措施、不同来源产品的特殊规程中规定的认证准备材料发生任何改变,所涉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呈报监控机构。
2.3 检查监察
在对有机农业企业进行首次检查后,监控机构必须对企业的生产单元、加工单元或其它工场每年至少做一次全面督。为了检查不符合《欧洲有机法案》的物品或工艺,监控机构可以采样检测。如遇有怀疑则必须采样,进行检测。每次检查应当出具“检查报告”,并由被检查单元的负责人或代表署名。监控机构可随机地、无需事先告知地进行检查。重点对存在非有机产品的可能污染和混淆,以及可能危险的企业和环节进行检查。
2.4 造册登记
在有机农业企业的单元或设施内必须建立台帐制度,设有“物品登记帐册”和“财务记帐册”,企业、监控机构能从帐册中了解到下述情况:送货者、产品销售者、产品出口者;所有买进物品的种类、数量及其使用;所有有机农业产品在离开单元或{dy}收货人的记录,包括产品种类、数量、收货人和购买者;监控机构认为有用的信息。帐册内容必须附有票据材料。从帐册中必须能得出投入和产出间的关系。
2.5 产品包装和产品在加工环节中的运输
有机农业产品仅在有合适的包装、容器或其它工具的情况下运输,产品的密封能保证所含物质不被混淆,标牌和随货单应包含企业及产品所有权人或出售人的名称和地址、符合有机标志规定的商品名称、相关监控机构的名称及代码、可能的批次货登记号,依据随货单能够有序明确地安排产品包装、产品容器或其它运输工具,随货单必须包括供货人及运输企业的信息。对密闭封装不作要求的情况有:产品在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企业间运输,而且产品伴有详细信息的随货单,并且向发货人和收货人的监控机构都做了呈报并得到许可。
2.6 产品仓贮
在有机农业的生产、加工和贸易的产业链中,产品仓贮是十分重要的环节,进行可回溯追综管理、实现有机农业产品的全程监控、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不受影响是仓贮的基本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明确认定仓贮的批次货,都必须避免非有机农业产品的污染或混淆。
2.7 可疑产品的处理
如果某企业认为或怀疑:由它生产的、加工的、进口的或由另一企业引进的某一产品没有满足《欧洲有机法案》要求,应撤除所涉产品的有机标志,或另外归类并做相应标识。如果其不再标有有机标志可进入市场流通。在排除怀疑后,该企业才可对它们加工、包装,进行有机标志后投放市场。在存在疑问的情况下,该企业应立即通知监控机构。如果监控机构有理由怀疑,某企业故意把不符合《欧洲有机法案》要求的产品标以有机标志投放市场,可对该企业发出指令:标有有机标志的产品暂时不准投放市场。如果怀疑得到确认,监控机构可责成企业撤除所有该产品的有机标志,不准继续使用有机标志。如果怀疑得不到确认,在监控机构确定的期限内将取消上述指令。在澄清事实的过程中,该企业需向监控机构提供所要求的所有支持与帮助。
2.8 监控机构的权利保证
为了实施有效监控,企业必须保证监控机构能进入和检查所有的部位、设施、企业帐册及相关票据材料;企业应回答和监控有关的所有咨询;在要求下,应提供自愿实施的企业检查结果和取样程序。进口商和{dy}收货人必须呈报“进口授权证明”和第三国有机产品“监控证明”。
2.9 情报信息的交换
如果某有机农业企业和其子企业由不同的监控机构监控,“声明书”中必须以共同的名义声明:同意不同的监控机构采取方式交换监控信息。
《欧洲有机法案》还规范了下列特殊规程:有机农业植物和植物源产品监控操作程序的特殊规程、有机农业动物及动物源产品监控操作程序的特殊规程、单一食品和组成食品加工单元监控操作程序的特殊规程。
3 有机农业转换期与有机标志
3.1 “转换”的一般内涵
从常规农业转换从事有机农业,到产品作为有机农业产品标志称为有机农业的转换期。转换期最早始于:企业在监控机构登记生产活动,执行有机农业规程,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时刻。转换期开始后必须遵守有机农业规程和实施规定,只允许使用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特定农药、肥料、土壤改良剂等,使用在规定的范围,采用特定的使用方式。不允许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
种植土地的产品和牧地的饲料收获前至少需2年转换期,多年生植物土地的有机农产品首次收获前至少需要3年。享有有机农业最短饲养时间动物,才能作为有机农业动物及动物源产品进入市场。有机农业动物最短饲养时间为:反刍动物幼体和猪6个月;生产奶乳的动物6个月;产肉的奇蹄动物和牛(包括水牛和美洲野牛)12个月,保证至少为其生命周期的3/4:产肉的禽类10个星期,幼雏孵化后3天,开始有机农业饲养;产蛋的禽类6个星期。
3.2 有机标志的规定
转换期后,据《欧洲有机法案》规则生产,纳入在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的有机农业产品允许使用有机标志,同时可以标注纳入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植物产品收获时转换时间至少为12个月的产品可标注“有机农业转换期产品”。
《欧洲有机法案》对标注纳入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的语言表达做了明确规定,并且对欧盟共同的有机标志的模式、语言文字、色彩等方面也做了详细的说明。而且,对使用有机标志、纳入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的标注、原料目录的有机成分标注、有机农业转换期产品的标注等具体情况做了十分详尽的要求和表述。
4 结束语
有机农业采用与环境高度协调的生产方式,对于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有着明显优势。有机农业属于环保型生产方式,体现了食品安全全程监控的理念。环保型植保技术、农业技术以及现代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理论和实践,使有机农业产业成为了名副其实的高科技现代产业,前景广阔的有机农业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最重要的领域。《欧洲有机法案》及配套法案为科学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有机农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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