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喷泉力量巨大击穿女大学生下体_世纪东创_新浪博客

  大学生李梅(化名)怎么也没想到,看似美妙的竟能给她带来一场灾难:水柱自下体冲入体内,xx被冲穿,肠子被冲断。在经历了3次手术、179天的住院xx后,李梅将的管理者——西峡县建设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89184.18元(内含3万元精神损失费)。

  “水箭”击穿女大学生下体

  今年19岁的李梅事发前在南阳某大学大三念书。2006年暑假,李梅到西峡县城亲戚家小住,正巧她的大学好友兰兰(化名)家就在西峡县城。兰兰就约了小吴和小刘两个男孩儿,一起陪李梅出去玩。

  2006年8月17日20时左右,他们4人骑摩托车到了县城的时代广场。李梅说,当时广场里的音乐喷泉开了,很多人在里面跑来跑去。看到别人玩得那么高兴,他们也跟着跑了进去。

  一开始,喷得较低,他们在里面嬉戏,不知不觉跑到了主喷区。这时音乐达到了高潮,喷泉的水柱冲天而起,李梅正好站在主喷泉上方,一下子击中了她的下身,喷泉将她向上冲起后又抛了下来。

  李梅说,从地上爬起来后,身穿裙子的她感到肚子剧烈疼痛,一看地上,竟然有一摊鲜血,她急忙捂着肚子往外走,3个同伴把她送到了医院。

  半年xx生不如死

  在西峡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李梅出现了失血性休克,医生立即为她进行了输血和止血xx。经检查,李梅xx裂伤,直肠受损,直肠xx瘘,医生为她紧急进行了xx修补手术和乙状结肠造瘘手术。

  2006年11月,李梅再次入住西峡县人民医院,进行乙状结肠造瘘还纳术。因术后身体状况未见好转,又转至南阳市中心医院xx。

  李梅说,在南阳市中心医院,她必须24小时冲洗肠瘘,每天都疼得死去活来,尽管这样,她的瘘口依然排脓,大便不能抑制。

  今年1月24日,李梅一家又到南京xx总医院求医,医院继续对她进行冲洗xx,随后又进行了肠瘘切除术。从去年8月17日受伤到今年3月20日从南京xx总医院出院,7个多月的时间里,李梅没有吃过一口食物,只能靠静脉注射营养苦苦支撑。

  李梅伤愈后,整天闷在屋里,李梅的母亲至今不敢将事情告诉左邻右舍,担心女儿将来不好找婆家。而xx损伤对李梅婚后的夫妻生活和生育是否有影响,现在还无法预料。

  今年6月,李梅的身体恢复健康后,向西峡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时代广场的管理者——西峡县建设局赔偿各项损失共189184.18元。理由是对方疏于管理,致使自己身体遭受严重损害。

  法官现场勘查

  今年7月3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西峡县建设局认为,喷泉开放时,李梅违反了广场规定和管理要求,强行闯入喷泉区,为玩水被冲倒致伤。

  有完善的管理办法,自己也尽到了管理义务。广场设有游客须知、警示牌,开放前进行了广播安全提示,还有花卉隔离带。

  李梅是名大学生,能够判断危险的存在,但却对危险漠然置之,这才导致了人身损害的后果。

  李梅的代理律师王永浩认为,李梅的受伤,是时代、建设、管理的瑕疵造成的。

  他说,与广场在同一个平面上,没有隔离物,给游客的感觉xx是一个可以与之亲近的喷泉,根本没有危险。但实际上时代广场的喷泉喷射力相当大,应设计修建一个防护栏防止游客进入才能保证安全。

  王永浩认为,李梅等人是看到很多人在里游玩的情况下,才进入区的,不可能意识到喷泉会对人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

  广场的3个方向有多个进出通道,广场管理者仅在两个入口距地面两米处设立了“游客须知”的牌子,且事故发生时间是夜晚,李梅不可能看到牌子上的警示。

  另外,区的面积有近千平方米,但处的两个活动性警示牌却小得可怜,根本引不起游客的足够注意,达不到警示的目的。

  被告所说的花卉隔离带离喷泉区很远,而且是间隔摆放的,不能达到阻止游人入内的目的。李梅和同伴是在喷泉开放后才过去的,没有听到喷泉开放前的广播安全提示。

  庭审期间,法官到时代广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在法官的要求下,广场管理处当场打开了,一见开了喷泉,许多孩子跑进喷泉区玩,管理员急忙把他们轰走。刚开始,水柱随乐曲的舒缓节奏喷得较低,音乐到了高潮时,主喷泉高度竟有50多米。

  一审原告获赔两万多元

  8月17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对李梅人身损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此次伤害的后果,原告李梅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是一名成年学生,按照其认知能力,应当能够判断高压喷水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被告作为时代广场的管理者,虽然通过在广场的入口处设立警示标志等方式,来告知游人不要进入喷泉区,但该措施并不能防止游人自由出入喷泉区域,且游人进入喷泉区后,广场管理人员并没有进行制止。广场管理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相应的过错责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27570元损失费,同时法院认为原告为主要过错方,故对原告请求的3万元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此外,本案4080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3080元,剩余部分为被告承担。

  昨天,李梅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峡县建设局也提起了上诉,要求驳回李梅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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