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了,为什么还要制标准,因为《标准》更“量化”、便于执行!_ ...

有“法律”了,为什么还要制标准,因为《标准》更“量化”、便于执行!


(why)我倡导制定《低碳社会的指导标准》、《义务教育的指导标准》,一定有人质疑:不是已经有相应的法律了吗,还用得着你制《标准》吗,岂不是重复吗?


(what)之所以有了法律,还要制《标准》,是因为《标准》比《法律》更“量化”、便于执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就是谈《食品安全标准》细化要求的(附3篇他人写的文章,就会更明白“法律”和“标准”的区别了)。另外,还有一种说法“一等企业做标准,二等企业做技术,三等企业做产品,四等企业干苦力”,中国,做为xx世界的大国,应该拿出一些xx标准为世界所用!


(how)我倡导,并不是我是主体,例如“超级女声”,发起人是谁,已经被淡化,出面的是执行方“湖南卫视”。我也如此,起草出一定程度的版本后将呈送给环保部、教育部再以官方身份细修改、发布的。做事,总得有人先想到吧!四川地震,08奥运,都体现了民间对于政府的补充作用!当前,哪些领域已经有标准,哪些领域尚无标准,大家可以网络搜索“XXX   标准”(XXX可以是“低碳社会”、可以是“循环经济”、“义务教育”、“慈善”等等)


为了保卫我们的地球家园,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可以在这颗星球上继续繁衍生息,请大家一起来实现由“法律”到“标准”的细化工作!(谁能借或资助我一台能CDMA上网的笔记本,我过年回家期间用,多谢!我多年来,一直因为穷,只好用北大的公共计算机,在此,感谢北大!)

社科学者   孙连华   1352 193 1166



2010年1月23日星期六 北京



创新*爱心=温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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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和要求

来源: 作者: 日期:09-06-11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人民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当前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有效实施这一战略举措的重要技术支撑。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含义。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即“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各种要素以及各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和管理,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专章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原则、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公布主体、整合现行食品强制性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和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标准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看,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xx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三、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从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来看,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配套,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标准体系,基本满足了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标准总体水平偏低;(2)部分标准之间不协调,存在交叉,甚至互相矛盾;(3)重要标准短缺;(4)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性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因此,尽快建立科学、统一、xx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就已提上日程。制定系统、科学、合理且可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以解决当前我国食品标准多头重复,相互矛盾,造成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秩序混乱的状况。

为此,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凡是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必须按照标准执行;国家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以上两项都没有的,企业可以制定企业标准。

四、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由卫生部统一制定、公布。卫生部将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整合,统一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它部门不再制定相关食品标准,在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制定前,原有的食品相关标准继续有效。没有国家统一标准的,省级卫生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卫生部备案。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到省级卫生部门备案。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程序,确保标准内容科学、合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监管部门依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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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食品安全标准整合:重点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


来源: {dy}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31日 07:41 作者: 熊剑锋


  
    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微生物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限量标准将作为优先领域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29日在“2009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论坛”上透露,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已正式启动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工作。
  新食品安全标准修订工作的目标是逐步建立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相协调,满足保障人民健康需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修订过程中将重点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的问题。
  陈啸宏说,标准修订过程中,将广泛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运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微生物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修订作为优先领域。
  卫生部将邀请各个领域的相关专家参加标准修订工作,也欢迎企业参与其中。修订后的标准将形成草案,广泛征求社会的意见,包括听取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意见,xx按照WTO的要求进行。
  除了卫生部之外,农业部和商务部等部门也在着手食品药品标准的整合和统一。
  中国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较为庞杂,根据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农业部门管理的初级农产品加工,质检部门管理的生产加工环节,工商等部门负责管理消费环节,卫生部门负责餐饮食品监管,质检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表示,今后将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从根本上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加快农产品质量标准的修订,健全完善统一、科学合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商务部部长助理鲁健华表示,将对现行涉及到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梳理,依照《食品安全法》及时提出修订或废止建议,推动流通领域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产品标准与国家标准相统一。
  除了标准的整合之外,陈啸宏表示,中国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建立起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从城市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总膳食调查体系。
  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有条件的省份设立分中心,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同时,卫生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继续发布违反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食用添加物质的行为。
  中国的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仍然较为严峻,卫生部发布的第二季度全国食品中毒事件的通报显示,二季度卫生部共收到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报告77起,中毒3063名,死亡48名。与去年同期相比报告数量增加了40%,中毒人数增加了11.3%,死亡人数增加了65.5%。
  食品药品生产行业是中国重要的支柱产业,统计数据显示,1978~2008年中国医药工业产值年均递增17.25%,远远高于同期GDP增长的速度。
  到2007年中国食品工业包括农副产品的加工,包括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以及餐饮业、食品、农产品等相关的产业和医药工业的产值合计已经超过4.7万亿,已经占到GDP总量的2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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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2009年02月28日 18:52:55  来源:新华社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xx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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