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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网店《办法》是管理还是收钱?
广州日报今天报道说,国家工商总局拟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预计在今年3月15日前夕颁布实施。根据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来看,个人在网上开店必须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应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管理,又是管理!作为企业管理咨询师,散人不仅不反对管理且非常赞成管理,问题的关键是管理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保障网上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还是管理者以“管理”的名义向管理者收钱?
文章说,“目前,网上交易对网店如何管理,在我国仍是一个法律空白。自去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就积极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办法的制定工作”。由此,散人先提一个话外问题来明确主体的合法性:国家工商总局有权制定法律吗?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监管办法”就能算是法律吗?照道理,工商局只应该是相关法律的执行者。
话外题不想多说,因为一说就要说深沉了,那就言归正传,还是说说怎么管?管什么?
《办法》中其实就两条,一是实名制,如果是开网店做生意,实名本身就是宣传,对于做生意的人来说,谁不想宣传自己?所以,老生常谈的“网络实名制”对于商人来说从来就不是问题,说了等于没说。真正反对实名制的只有两种人,一种是存心干坏事的人,这也不归工商局管,有xx管;第二种是不敢用实名的人,比如内部揭发之类的人和事,这与商人无关。
第二条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就这条有两个问题,一是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或人就不骗人了吗?试想,哪家大骗子公司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是不是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骗了人,工商局就会负责任?
第二个问题,如在淘宝网上开店的人,基本上是创业青年或政府让其“从头再来”的中年、老年,开网店本身就是没资本的无奈选择,网店的盈利模式又是低价微利,一笔注册登记费可能就让其放弃,这是管?还是在给社会添乱?什么叫有“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是指把网店开好开大的人吗?如果是,那是在鼓励把生意做大还是做小?
本来,按我国现有税务法,经营型企业在网上交易应缴17%的增值税;如只是买进卖出的店家,缴纳4%的增值税。皇粮国税,在中国自古以来人人都知道,现在政府开恩皇粮是取消了,国税该交的是都会交。既然有税法可依,对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工商局急于出台什么管理办法,到底目的何在?但愿不只是为了多收几个注册登记费再多出几个贪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