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入册_柳眉_新浪博客

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了《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下面从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1、    实施意义:从实施意义上强化房屋权益属于物权,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2、    明确登记内容:本办法对于房屋登记的内容以及抵押登记等相关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使得操作更加规范明晰。

3、    明确政府在物权归属认证方面的职能:强调了政府对于登记薄内容真实性负责,以及对登记时效做了明确规定,这样就确立政府作为服务部门之公正第三者的属性。

4、    物权认定基础发生转移:房屋物权的认定从基于房产证到基于登记薄。办法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意即先有登记簿,再有房产权属证明。

5、    本登记方法基于现行土地制度:办法中特别针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下的房屋登记办法分别做了规定,这说明我国的二元制土地政策在短期内不会改变。

6、    登记方式与时俱进: 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wy}、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7、    影响本办法出台的一些客观因素:本政策的出台基于在房价居高不下,调控的目标在于遏制炒房,因此就需要鼓励房屋流通、打击囤积,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但是目前国内房产市场区域性过强,统一登记和普查难以实现,导致了宏观调控措施总是隔靴搔痒,难以真正见效。在这个层面上,大张旗鼓的实行房屋登记制度,可以理解为为全国性的清理房屋囤积这一痼疾吹响了号角。一定程度上说明政府希望把房屋处理成居住性质的公共产品,淡化其商品职能,强化其居住特质,使居者有其屋,真正让民众安居乐业。

8、    预期对于一手房的影响:<办法>加强了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规范操作的管理和要求,有利于房地产开发行业规范化,如期房可以接受登记的规定,不仅减少了一房二卖的空间,同时也减少了期房转手的空间。

9、    对于房地产调控方向的预期:根据国际房产调控的一些经验来看,对持有物业征税甚至征重税,是解决物业囤积,加强流通的有效办法,也许在房屋登记制度有效执行后不久的将来,我国也会开征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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