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法》》{dy}百一十四条{dy}款 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zg}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 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上的,属于“”;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zg}人民法院备案。
{zg}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 法释[1999]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dy}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6.30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定罪。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依法从重处罚。
《{zg}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5.26)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dy}款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不同于贪污罪主体的另一类特殊主体。公司的(包括经理)以及其他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非法占有公司或企业财物构成本罪。这类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 员,侵犯的财物也不是国有财产,这是本罪区别于贪污罪的关键。对 国有公爵工及犯本罪的,按贪污罪论处。而在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 体上两罪是相同的。
二、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案例:
购假xx报差旅费被判2年6个月
2年内,一司机购买假路桥费xx,向公司报差旅费近10万元。日前,广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马某被佛山某鞋业公司聘为司机后,由于工作需要经常用自己的钱买路桥费,相应地公司给予其报销路桥费的工作待遇,他便将此工作便利作为生财之道。2000年1月至2002年8月,他多次向他人购买假路费xx,拿到单位报销。不到两年时间,马某就骗取公司差旅费共951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公司人员,,以使用虚假xx报销的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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