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xx商标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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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xx商标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
   为科学、准确地认定陕西省xx商标,根据《陕西省xx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以下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
   一、主体资格认定
   1、申请认定xx商标申请人,其住所必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2、申请认定xx商标申请人,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3、申请认定xx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商标权确认
   1、申请认定xx商标的商标,在申请时己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三年以上,并应提供《商标注册证》或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2、申请认定xx商标申请人的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义相一致。
   3、申请认定xx商标的商标,其所有人在实际使用中商稼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以及注册人名义、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相一致。
   4、申请认定xx商标的商标,在申请时必须是连续使用三年以上的商标。
   三、商标所指商品、服务。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2、商标所指商品其科技含量、更新程度和市场前景等在同类、同档产品中{lx1}。
   四、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或商标所指服务的提供者,应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在申请前三年无重大质量事故。
   2、商标所指商品、服务在申请前三年内的国家、行业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均合格;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承担民事责任的退货等国际贸易纠纷。
   3、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的主要技术指标与省内或国内同类、同档商品相比,xxxx。
   4、商标所指服务的综合指标在省内同类、同档服务中比较高。
   五、消费者意见。
   1、消费者、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质量问题投诉或反映。
   2、消费者、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投诉率较省内同类、同档商品低。
   六、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覆盖面。
   1、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应基本覆盖全省或辐射到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省、市市场。
   2、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企业,其商标所指商品的出口量应占主销市场的60%以上。
   七、主要经济指标。
   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或产值、市场占有率、利税四项指标应列全省同类、同种产品的前茅。
   八、商标的知名度。
   主要销售区内对该商标的认知度应达到熟知程度;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与产出以及广告的覆盖面、宣传频率等在省内同行中xxxx。
   九、商标的内部管理。
   1、具有商标管理机构,至少有一名专职商标管理人员;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项制度。
   2、能认真执行《商标法》及其他商标管理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十、认定程序。
   1、申请xx商标认定的,应向所在地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并填写《陕西省xx商标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他同等法律效力的资格证明的有效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创立xx商标的简要情况介绍;
   (4)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据;
   (5)企业质量管理方面的投入,设备概况介绍;
   (6)近三年来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中的情况和结果;
   (7)前一年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量、销售额或产值、市场占有率、利润等量化指标说明,并附依据;
   (8)商品销售区域情况;
   (9)与同类企业横向比较的有关资料;
   (10)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商标管理人员情况;
   (11)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后,连同《陕西省xx商标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交所在地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自收到申请表私申请材料3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并抄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人对地(市)级工商局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
   3、经省工商局复核,异议成立的,申请人可以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并同时报所在地地(市)工商局备案。
   4、申请人申请延续xx商标的,应填写《陕西省xx商标延续申请表》,并提交认定程序{dy}条规定的材料,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报所在地地(市)级工商局备案。
   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地(市)级工商局报送的陕西省xx商标认定申请或直接受理的陕西省xx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后,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审核,并于60天内决定是否认定。
   6、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2)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局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陕西省xx商标认定决定后,应在省级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后,应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地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9、《陕西省xx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前己认定的陕西省xx商标,需重新认定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
   十一、本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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