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使用“皇马”商标成被告,北京“皇馬”商标所有人终审败诉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马远斌、钟莹莹报道:一个跟“皇马”没啥关系的人,却注册了一个和“皇马”有点关系的商标,在看到广州“恒大皇马足球学校”成立并对外招生后,他将恒大足球学校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到了清远市中院,理由是恒大方面侵害了其商标专有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7日,广东省高院通报称,该院近期对此案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杨先生及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起诉恒大用“皇马”
“皇马”是西班牙皇家马德里足球俱乐部的简称,拥有极高的知名度。但另一个事实是,已有86个中文“皇马”商标在中国获得注册。这些叫“皇马”的商标跟西班牙的“皇马”没有任何关系,北京杨先生的“皇馬”商标就是其中之一。
2009年,“80后”北京市民杨先生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并取得了“皇馬”商标。该商标整体为圆形图案:上方为拼音“huangma”、中间为“马头图案”、下方为繁体“皇馬”文字组成,核定服务项目为“讲课;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表演(演出)”,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7日。
2012年2月,恒大集团在清远市投资创办的学校与西班牙皇家马德里足球基金会达成合作意向,对外以“恒大皇马足球学校”名义发布招生广告及宣传报道。同年6月,杨先生成立了北京新范文化有限公司。
在看到恒大的招生广告及宣传报道后,2012年11月,杨先生向恒大学校、恒大地产公司发出律师函,声称恒大方面侵害了其“皇馬”商标权,要求停止侵害行为。
2012年12月,新范文化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皇马”杯乒乓球大赛冠名赞助合同》,并以“皇馬”商标为本项赛事的{wy}标志。
2013年1月,杨先生及其文化公司将恒大学校及恒大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清远市中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并在报纸及恒大的三个网站首页连续48小时刊登说明,澄清事项。
法院称不构成侵权
2013年7月,清远市中院一审判决,驳回杨某及其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后,杨先生一方不服提起上诉。
对于杨先生提出的恒大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一说,广东省高院审理认为,恒大足球学校在对外宣传中使用的“恒大皇马足球学校”属于学校名称,而不属于商标。其次,注册商标“皇馬”是图文商标,“恒大皇马足球学校”与其对比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而且“皇马”二字还存在繁简体之区别。最重要的是,商标只有通过实际使用才能发挥其识别功能,涉案商标仅使用过一次。而在此之前,恒大足球学校已经在媒体上展开招生宣传,公众不会将“恒大皇马足球学校”与杨先生的注册商标相混淆。
省高院同时认为,恒大方面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新范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无权开展足球学校教育,如欲涉足此类业务,只有依据法律法规经审批另行成立非企业民办单位,才有可能与恒大足球学校发生竞争关系。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