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行社条例》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条例加大了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随意改变合同约定行程的旅行社将处以10—50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5月1日,新修订后的《旅行社条例》开始实施——
强制游客购物{zg}罚款50万(政策解读)
购物次数停留时间须明示
目前,一些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吸引旅游者参团,然后通过压缩游览时间,改变行程,诱骗、强迫旅游者购物和新增有偿服务来赚取非法利益。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首先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其次,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
旅行社不按合同办怎么处理?条例规定,对于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旅行社,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合同约定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旅行社,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导游、领队人员也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延伸阅读】中青旅国内部总经理田玲认为,严格禁止隐性收费项目,有助于规范旅行社市场秩序,对正规旅行社的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但对行为不规范的旅行社而言,可能意味着失去部分收入来源,导致线路报价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