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不再是“非机动车”
《》(下称《电摩标准》),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标准的核心,是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车,称之为电动轻便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
对于工伤维权,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界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有着特别的意义。
虽然之前,就有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标准的划分,电动车还是一贯被认为非机动车。
超标电动车的界定,着实为工伤维权带来一定的纠纷。这次《电摩标准》的出台,为超标电动车进行了定性,以条文的形式予以明确为“机动车”。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因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伤害,无需进行车辆属性鉴定,便可确定“身份”。
不由想起,浙江宁海的一起工伤认定案,陈雪君上下班途中,因超标的电动车发生事故身亡,曾被宁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非机动车”为由,被认定为不属工伤。虽然,人民法院依据“机动车定义”,认定不属于非机动车,撤销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但此间经历的种种挫折,还是让我们慨叹法律条文不明确,给维权职工带来的困难。在这一点上,《电摩标准》对工伤认定的影响,不得不说是一个亮点。
2009年5月浙江宁海县的张振书先生将做为被告,将宁波金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做为第三人告上宁海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宁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张振书的妻子陈雪君是宁波金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员工。2008年10月18日一早骑电动车上班时在路上的隧道里翻了车,经xx无效死亡。张振书先生认为妻子在上班途中遭遇意外,应认定为工伤。但是宁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根源在于陈雪君骑的电动车算不算是机动车,张振书认为是,而宁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不是。
拿到工伤认定决定,张振书感到xx的沉重,担心妻子因工死亡却得不到应得的工伤待遇。于是决定进行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是维持了原来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为了让张振书得到法律规定应得的待遇,接受张振书的委托,建议张振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宁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什么是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dy}百一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zg}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第5.1.1条规定电动自行车{zg}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5.1.2条规定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第5.1.3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
moped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zg}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zg}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
陈雪君所驾薄公英电动车无脚踏装置,仪表盘显示{zg}车速为60km/h,该车使用说明书显示{zg}车速为不大于5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100kg。
看完这个标准,陈雪君所驾电动车是不是机动车就很容易定性了,法院也是这么认为的。宁海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陈雪君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并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宁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为决定。现在宁海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正在作出新的决定,我们也正在期待一个让张振书满意的决定。
以上内容转自:工伤赔偿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