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章 总 则
{dy}条 为进一步规范电脑福利彩票(以下简称电脑彩票)的销售,加强对电脑彩票xx站(以下简称xx站)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福彩中心)在民政部的领导下主管中国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受中福彩中心的委托负责本辖区xx站的管理工作,各市地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市地中心)受省中心的委托,负责管理本辖区的xx站。
第二章 xx站的设立
第三条 xx站是指按照中福彩中心及省中心的有关规定设立的销售电脑彩票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 凡具有xx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向驻地所在市地中心提出设立xx站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开设xx站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具备固定的销售场所和一定的资金保障。
第六条 xx站的设立,由个人或者法人申请,市地中心审查核定,省中心批准,省中心统一将批准的全省xx站报中福彩中心备案。
第七条 经审查合格并批准设置的xx站由中福彩中心颁发《销售许可证》后,才具有电脑彩票销售资格,方可进行销售。
第八条 xx站必须在省中心批准的地址销售电脑彩票,未经省中心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销售地址。
第三章 xx站的环境与设施
第九条 xx站应当根据自身经营场所的面积,制作并使用统一设计的中国福利彩票标牌,标牌应当清晰、整洁、完整无损。
第十条 xx站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中国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发行宗旨和“公平、公正、公开”发行原则的宣传语以及理性购买彩票的提示语。
第十一条 xx站必须使用中福彩中心统一设计的开奖公告牌,公告牌应当清晰、整洁,开奖公告内容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xx机是销售电脑彩票的专用设备,xx站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xx站应当做好xx机的防火、防盗、防尘等日常保养工作。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xx站的协议签约者是xx站的指定责任人,对xx站的运营管理活动负全责。
第十五条 xx站更换负责人,需报市地中心审查并经省中心批准。
第十六条 xx站应当设专人从事电脑彩票销售,每个xx站销售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 销售员应当年满18周岁,参加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资格后才能从事电脑彩票销售,未取得上岗资格者不得从事电脑彩票销售。
第十八条 销售员应当每天按照省中心规定的时间销售彩票,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销售彩票的,应当公告。
第十九条 销售员应当衣装整洁、语言文明、服务热情。
第五章 彩票销售
第二十条 销售员必须按照电脑彩票面额进行销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变相变更彩票面额销售。
第二十一条 销售员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第二十二条 禁止赊销彩票,禁止销售事前打印好的电脑彩票。
第二十三条 销售员不得销售私彩和其他非法彩票。
第二十四条 销售员与xx者的现金往来应当唱收唱付;对销售款、已兑奖的中奖彩票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严禁弄虚作假、骗取销售资金、冒领奖金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xx站应当及时、准确转发各级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发布的各种公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六条 xx站除销售电脑彩票之外,有义务销售其他类型的中国福利彩票,并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注销彩票应当严格按照中福彩中心和省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兑奖和结算
第二十八条 xx站应当严格执行省中心制定的兑奖办法和资金结算办法,保证正常兑奖及资金结算。
第二十九条 超过兑奖期限的彩票以及因污损、涂改、破损等原因不能正常识别兑奖的无效彩票,xx站不予兑付奖金,并应当向兑奖者说明不能兑付的原因。
第三十条 xx站发现兑奖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市地中心或者省中心。
第七章 xx站的迁移和撤销
第三十一条 xx站因故需要变更销售地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向市地中心申请,经市地中心审查并报省中心批准后方可迁移。
第三十二条 xx站因故终止电脑彩票销售并撤销xx站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市地中心审查核定,并经省中心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因故迁移或者撤销xx站,市地中心应当在其原址提前张贴xx站迁移或者撤销的公告。
第八章 xx站的奖励和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严格管理、遵章守纪,销售业绩突出的xx站,中福彩中心、省中心或者市地中心可以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电脑彩票销售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集体或者个人,省中心或者市地中心酌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 xx站违反各级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省中心或者市地中心视其情节给予限期整改、停机直至撤销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销售电脑彩票的xx站。
第三十八条 各省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xx站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中福彩中心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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