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能否遏制“主动盗版”?
文/陈永东
“恶意诉讼”与“主动盗版”分别是以优酷古永锵及搜狐张朝阳为代表是阵营所制造的名词。并且,一些媒体在描写二人时,称古永锵说有人“恶意诉讼”时满脸委曲,张朝阳说有人“主动盗版”时表情凝重。我关心的问题是“恶意诉讼”能否遏制“主动盗版”?
一、称自律却互指责?
1月20日应该是一个重要的日子,这{yt}101家网站(有的媒体称接近120家)在京联合签署《中国互联网行业版权自律宣言》,向全社会做出“坚持先取得授权再使用作品的原则,不以任何方式传播未经版权人授权的作品”等十项承诺,自觉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版权环境。
然而,在这个听起来很重要的自律宣言被签订的同时,我们却听到了来自以优酷古永锵及搜狐张朝阳为代表是阵营的一些表态,其中的关键词似乎在于“恶意诉讼”及“主动盗版”。
搜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CEO(首席执行官)张朝阳语出惊人:“今天来参加活动的机构和公司本身正在盗版。签了字如何防止盗版?”他认为,视频行业的盗版问题是企业的态度问题,而不是技术问题。目前存在很多“主动盗版”,但宣言只强调了用户的责任和技术手段,这显然是不够的。并且,有媒体文章的{dy}句就是张朝阳的一句话:“诉讼仍是重要的。”而且,张朝阳认为,解决盗版问题最简单的就是学习酷六网“壮士断腕”,这并不难实现,也不存在“24小时”周期的问题。
此语一出,倍受诉讼之苦的优酷CEO古永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各企业看法不一”。他强调,优酷新上线的版权合作系统将全力达到《宣言》关于“24小时处理侵权作品”的要求。其实,之前古永锵则不断暗示或明示有人“恶意诉讼”,并表示这种“恶意诉讼”有炒作嫌疑并不利于网络视频领域的发展。
二、一物能否降一物?
其实,在上述宣言签订的同时,有关人士称对于如何界定“恶意诉讼”,各方并没有给出明确说法。但是,《宣言》{zh1}一条倒是提到这个问题了:“建立互联网行业信息共享互助机制,制止恶意诉讼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持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见文后附),不过,我们的记者同志不知道为什么会将“制止”写成“直至”,害得我搞了半天才明白。
无论古永锵说有人“恶意诉讼”时是否满脸委曲,也无论张朝阳说有人“主动盗版”时是否表情凝重,问题的关键可能在于:“恶意诉讼”能否遏制“主动盗版”?当然,张朝阳的提问则可能是:“签署宣言”能否遏制“主动盗版”?或者也许老张想说“壮士断腕”才能遏制“主动盗版”。
陈永东认为,必须分析“主动盗版”与“恶意诉讼”的主要目的与形成原因。所谓的“主动盗版”我看主要有两方面原因导致:{dy},网民意识淡泊或抱着玩玩的态度;第二,网站听之任之或有时装聋作哑。所谓的“恶意诉讼”也有两方面目的:{dy},取缔盗版行为并获得高额赔偿;第二,以小博大扩大企业知名度(或称炒作)。
说起来,两种行为都有客观原因与主观上的不足,主观不足主要是盗版网站的“听之任之”与提起诉讼方的“炒作”嫌疑。不过,从现在的情况看,“诉讼”方并不认为是“恶意诉讼”,且称是因为有些网站“主动盗版”所以不得不诉;“被诉讼方”则认为这种“诉讼”就是“恶意诉讼”,且称并没有“主动盗版”并“主动合作”却为什么还被诉?
显然,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且“诉讼”者不承认是“恶意诉讼”,“盗版”者不承认是“主动盗版”。但是,如果非要“壮士断腕”,即xx没有盗版,则意味着全面否定Web2.0,这可能是倒退。
三、有没有解决问题?
那么,上述宣言是否解决了所有的问题?我觉得没有,张朝阳觉得没有,可能其他有关企业的管理者也觉得没有。陈永东认为,解决之道有三个方面:{dy},建立共同认可的纠纷协调机制;第二,健全科学有效的内容监控机制;第三,建立公平合理的版权交易机制。
对于纠纷协调机制,上述宣言中称所有诉讼都将优先进入“互联网版权工作委员会”进行调解,不过可能还要得到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工信部等相关部门及其他版权持有机构或协会的认可。
对于版权交易机制,我比较认可建立联合的采购平台,分不同类型的信息形式进行了分阶段的价格谈判,先逐步地由较低的价格起步,然后在网站出现赢利后形成良性循环,{zh1}逐步达到一定的版权价格范围。
最难的是内容监控体制,有人提问,能否借鉴目前手机扫黄打非中使用的发现“黄段子”就停止短信功能的做法。这个非常值得商榷。因为目前的整治说法在质疑中不断进步。开始是说用“过滤-有问题就停止短信功能”的做法,后来进步为“过滤或举报-有问题交公安部门认定-的确有问题停止短信功能”。
不过,对于这种监控体制,陈永东认为有三方面问题:{dy},过滤规则能否有效?经常出现该过滤的没过滤,不该过滤的却被过滤的情形;第二,有些内容可能网民都不举报,因为他们很想了解某一方面的信息;第三,监控方有没有足够的人力?即使都转到公安部,公安部也不可能没有有关定员限制。
所以,问题的确比想像得要复杂得多,希望各方要真正仔细地研究。至于张朝阳提出的向酷六学习“壮士断腕”的口号恐难以实现,因为这不仅违背了Web2.0的原则,而且网站会失去吸引力,就连中国网络电视台都保留了网民上传的功能。问题的关键是在于如何进行内容监控体制,不能搞“一刀切”,许多部门对新媒体认识非常不足,研究非常粗糙。应该花大力气在深刻理解新媒体的同时研究相应的办法。我们只能相信这类办法的特点是:没有{zh0},只有更好。
另外,要提醒的是,即使象那样谷歌对中国的信息过滤规定提出质疑并威胁要退出中国,也不意味着谷歌认为所有信息都听之任之的情形,因为即使是美国也有过封锁他国MSN应用的例子。
{zh1}提一下可能不切实际的希望:希望“恶意诉讼”与“主动盗版”都尽可能不出现,这样就没有谁能否遏制谁的问题了,那才是真正的和谐、健康与有序--前提是人人都要自律。(作者:陈永东,电子邮件:cyd888@sina.com)
附:《中国互联网行业版权自律宣言》全文
中国互联网行业版权自律宣言
为维护版权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代表互联网行业向社会做如下自律宣言:
一、互联网企业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认真遵守、宣传国家版权法律及相关政策,xx侵权盗版行为,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秩序。
二、坚持先取得授权再使用作品的原则,不以任何方式传播未经版权人授权的作品。
三、加强对网络用户上传作品的监督管理,提示用户不得上传他人作品,防止他人利用本单位的信息网络平台实施侵犯版权的违法行为。
四、积极采取符合行业公认标准的技术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经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告、本宣言执行机构通知中列明的未经许可不得传播的作品,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限制用户上传;对于处于公映档期、热播期间的影视作品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限制用户上传。
五、对违反服务协议、不听劝告,多次实施违法传播行为的用户,采取移除相关信息、停止服务等措施予以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认真处理版权及相关权利人的通知,保证24小时以内依法采取删除或屏蔽相关信息等处理措施。
七、积极开发应用版权认证、认领系统,为版权人认领版权、授权提供便捷的通道。
八、积极与权利人及相关行业协会沟通,共同研究建立信息网络环境下便捷的作品授权使用新机制,促进作品的合法传播。
九、积极配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检查,维护良好的网络版权保护秩序。
十、建立互联网行业信息共享互助机制,制止恶意诉讼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持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