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瑞勤会计师事务所
清算业务约定书
瑞勤 字[ ] 号
(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广州瑞勤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对 公司进行清算审计并出具清算报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约定事项如下:
{dy}条 合同双方
1.1 甲方名称:
住 所:
1.2 乙方名称:广州瑞勤会计师事务所
住 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5号华苑大厦D座10 B房
2.1 委托业务内容:对 公司截止200 年 月 日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清查,出具截止200 年 月 日的清算报告。
第二条 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3.1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本次财务清算和审计工作,对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2 甲方应提供乙方开展本次财务清算和审计工作所需的全部财会资料及其相关资料;
3.3 甲方应解答乙方就本次业务内容所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三条 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4.1 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工作日程计划及质量要求完成委托业务内容,并于200 年 月 日提交清算审计报告初稿,于200 年 月 日前正式提交清算审计报告;
4.2 乙方对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及其他约定事项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3 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甲方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服务收费及付款方式
5.1 对业务约定项目的服务收费,以广州市财政局和物价局联合发布《广州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为依据,结合清算单位的业务繁简程度等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 元,差旅、住宿等费用另行计算。
付款时间:乙方向甲方提交清算审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5.3 付款方式:转账或现金
乙方账号:
乙方开户行:
第六条 合约生效
6.1 本合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其他事项
7.1 本合约未尽事项及合约事项的变更,由于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8.1 本合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 乙方:广州瑞勤会计师事务所
(签章) (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200 年 月 日 日期:2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