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我国已注册国外地理标志44件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为各国政府所重视,地理标志也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自1985年3月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就开始保护地理标志。截至2013年9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和注册的地理标志已有2000余件,其中国外申请人在我国注册的地理标志有44件。

  在我国注册的这44件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中,有苏格兰威士忌、波尔多葡萄酒等很多享誉世界的产品。从类别来看,葡萄酒、烈酒、火腿、奶酪等国外传统优势农产品占60%以上,充分反映出国外地理标志以酒类和奶酪产品为主的特点。此外,这些产品分别来自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韩国、泰国、墨西哥、牙买加等国家,覆盖了北美洲、南美洲、欧洲、亚洲等地域,其中又以美洲和欧洲国家注册量最多,反映出欧美国家对地理标志的重视程度远高于其他地区,从一定程度上也佐证了知识产权制度与国民经济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即经济越发达,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越完善。

  我国自1985年3月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就开始保护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1987年和198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以文件形式保护“丹麦牛油曲奇”等原产地名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2月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予以保护。该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当年受理3件外国地理标志,其中美国佛罗里达柑橘是{dy}件向我国申请注册的国外地理标志。2001年我国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保护。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驶入快车道。最近一件成功注册的国外地理标志是法国的“香槟”。从依据《巴黎公约》进行行政保护到依据部门规章保护,再到依据《商标法》注册保护,我国保护国外地理标志的工作走过了28个年头。

  据了解,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专门法保护制度和《商标法》保护制度。专门法保护是通过单独立法保护地理标志,主要在法国和南欧一些国家实行;而《商标法》保护则是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形式保护地理标志。

  我国实行的《商标法》保护体系有效地维护了国外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苏格兰威士忌进入我国市场以来,随着市场占有率逐年增长,国内市场上非法使用“苏格兰威士忌”标志的侵权行为不断出现。为使苏格兰威士忌在我国得到有效保护,苏格兰威士忌协会于2007年2月12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08年5月28日核准注册该商标,使各地工商机关依据《商标法》及时制止了侵害苏格兰威士忌地理标志权利的行为,有效地维护了注册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前不久,来自专门法保护制度鼻祖法国的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向商标局提交了53件葡萄酒地理标志注册申请,这一举动充分说明我国《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的体系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随着这一批申请的审查结束,国外地理标志在我国的注册量将大幅增加。商标局将继续依据法律积极为中外地理标志申请人服务,认真细致做好审查工作,维护国内外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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