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xxxx家喻户晓 法院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

{zg}人民法院2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xxxx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

{zg}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解释说,不同的xxxx的驰名程度是有差别的,有些“超级”xxxx可能达到了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程度,对于这些众所周知的商标,不应再要求进行繁琐的举证,应当有限度地引入司法认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因此司法解释第八条作出了相应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xxxx是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的法律要件事实,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其主张的商标驰名事实应负举证责任。但是,考虑到认定xxxx的举证一般较为复杂,对于曾被认定过的xxxx等特殊情形,从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出发,司法解释针对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减轻举证责任等特殊规定,依法加强xxxx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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