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新三卡:加油、健身、会员卡
送现金,老套!送礼物,危险!送卡,时髦、方便又安全!健身卡、加油卡、会员卡已经成为行贿“新三卡”。石景山检察院统计数字显示,近三年办理的职务犯罪中九成出现以“卡”行贿,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各类消费卡也应实行实名制。
近三年,该院年均受理20余起职务犯罪,其中九成犯罪中包含“卡”行贿,而且所占涉案金额比例越来越大,从十分之一上升到一半,有渐渐超过现金行贿的趋势。“送‘新三卡’很有讲究,不同时段送不同卡,追求的效果也不一样。”
加油卡,是敲门砖。“行贿人与受贿人不熟悉时,以前都送烟酒,但是礼品太容易被他人发现,遭举报危险系数太高,所以受贿人现在一般不收。”送现金又没有标准,送少了行贿人拿不出手,送多了受贿人也不敢收。加油卡比较实用,送上面值几千元的,数额正合适,受贿人也容易接受。
健身卡,联络感情。当行贿人和受贿人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但行贿人又暂时无所求时,就会逢年过节送一些健身卡、洗浴卡之类的,作为长期“投资”。“送健身卡既能让受贿人得到实际利益,还在心理上体现出行贿人对受贿人身体健康的关心,比较容易促进感情。”
会员卡,大额回报。“一般会员卡,都由高级俱乐部、商务会馆发放的,价值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会员本身就体现了一种身份—有钱都未必能跨越的一道门槛,能满足受贿人的虚荣心,而且像高尔夫俱乐部之类的xx消费活动,还能实现受贿人的猎奇心理以及自我品位的肯定,有时比现金更能打动受贿人。
“一般送卡都是企业行为。”费时也不会有任何登记,卡用完随手一扔,物证也随之毁灭。整个犯罪流程很难查出蛛丝马迹。而且在实际案件中,行贿人到受贿人办公室,拉开抽屉,把卡往里一扔,行贿过程就完成了,“速度”非常快。
针对这种案件,一个例子。某国企举报本单位一个工作人员有作案嫌疑,检察官到达单位后要求嫌疑人时某回检察院接受询问,“把你随身物品都带上。”时某看了看桌子上的公文包,面有难色地说:“一会儿就回来,我就不拿包了。”结果,检察官当场从时某包里搜出超市购物卡、多家商店会员卡、加油卡以及银行储值卡。
“时某当时就蔫了,很快交代了犯罪事实。”正因为卡方便携带,所以嫌疑人习惯放在身上,而且有些卡显然就是他人送的,突击检查发现的这些线索往往成为案件突破口。
目前商家过于追求利益,丧失了社会责任,发行大量消费卡,但没有配套监管机制,导致司法机关查案时难以入手。建议商家售卡时要写明购卡单位、购卡数额等;持卡消费时要实行实名制;商家对于卡消费要做特别标示以区别现金消费,并登记持卡人情况和消费记录,留好底联。从xx、售卡、使用各个环节登记好卡的流向,杜绝卡一扔,证据随之毁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