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举证悖论:谁有罪,谁举证?
2010-01-16 10:41:39 来源: (北京) 

中国经营报1月16日讯 “我已停药一个多月了,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现在腿上到处是淤血块,所以必须在身体崩溃前起诉伟创力飞煌电业制品厂。”罗军说。

2009年3月,伟创力塑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将罗军、李某、陈某等20余人进行裁员。被裁员工不满公司做法,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6月,仲裁开庭并审结,其中,支持对原告方进行职业病体检的请求,但对经济补偿等几项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仲裁结果,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09年9月2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劳动争议纠纷案,并于10月10日予以宣判,基本维持了仲裁结果。原告罗军等人一致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1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开庭。

此案的被上诉人伟创力塑胶科技,“是微软、惠普、IBM、DELL、SONY、苹果、卡西欧等全球xx公司的代工厂商。我就亲手生产过微软的游戏机产品。”罗军说。

如何举证?

1月14日上午,罗军等20人上诉伟创力塑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劳动纠纷案开庭,这起看似普通的劳动纠纷案,却在诉讼请求中提出了一项尚属法律盲区的问题——如何举证岗位是职业病致病因素?

罗军等人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二审均“不收实物证据”,法官无法认定他们的岗位系职业病致病岗位。这让罗军等人很无奈,“感觉就是有理说不清。”

本案的代理律师刘品表示,这种材料可致石墨尘肺,如果要出鉴定报告,至少要花数千元——这不是工人们能够轻易承担的费用。其实法律并非无解,根据2003年《卫生部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以及《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如果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这种情况下应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单位出具不致病的证明。职业病鉴定问题有法难依——胡旭容所面临的问题,在罗军等人身上同样出现了。

庭审到12点多的时候,法官宣布休庭,罗军从座位上站起来说:“怎么现在就结束了?还有问题没说清楚呢……法官还请留步!”

法官站在台上听罗军陈述了数分钟,双方的沟通还是没有实质性共识。法官随后表示,有陈词就让书记员补充,或者写个书面材料提交上来,然后法官离开了法庭。半个多小时后,双方签字撤离。

“刁工”变成“法律通”

这些在2009年3月被伟创力塑胶科技裁掉的员工大多为工作年限3年以上的员工,其中工作时间最长的达9年。

“我们在工作中长期频繁直接接触到天拿水等有毒有害物质,却一点儿有效的保护措施也没有,有的东西是可以致命的,可在工作期间从来就没有人告诉过我们。现在要辞退我们,还不给我们做职业病体检。我们后来才知道,这本来就是违法的。”罗军说。

刘品在代理词中称,被告并未出现所谓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现在的在职员工仍然加班加点工作,却仍然完不成大量订单。在罗军提供的光盘里,记者看到一些证据资料,显示了2009年5月和6月期间伟创力塑胶科技曾先后几次到人才招聘市场进行招聘,罗军等人前往应聘时,对方明确拒绝招聘,称“公司领导不会招你们进来的”。

记者试图就上述问题与被上诉方核实,休庭后记者征求被上诉人方委托代理人、伟创力塑胶科技员工邱迎峰意见时,对方称不接受采访。

自从2009年3月被裁员,高中学历的罗军便经常学习法律法规,有些条款已能背诵。“还有很多人比我背诵得还要熟。”为了取证,这群被裁员工四处搜集证据材料。每次公司到人才市场去招聘,他们都会拿着摄像器材前往拍照,录音录像,并刻录成光盘。

公司部分在职员工也在暗中协助他们取证,有几次他们在庭上出示的证据让伟创力的人力资源主管面露愠色,因为部分证据材料显然是在职员工顺手带出来的。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9年10月起,公司发布新规定:职工不得携带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进入工厂,并在保安岗配备金属检测器;公司电脑上的USB接口也被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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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http://money.163.com/10/0116/10/5T54HOHS00253B0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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