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云南昭通市镇雄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泼机镇纪委书记吴春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死者宋驷的父母向法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吴春菊赔偿因其伤害行为致使宋驷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4万多元。庭审中,被告人吴春菊悔恨不已,多次泪流满面:“我被一个大男人(死者)骚扰和打骂时,自己用刀来防卫自己,为啥子不通过法律或组织来维权呢……我从来就没有想过要杀死他呀!” 近百人要求旁听
早在去年8月,“吴春菊当众拔刀刺死追求者”一事通过诸多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几天前,镇雄县法院通过公告专栏、网站等形式,发布了对此案的庭审公告,再次吸引了人们的目光。
前日下午,记者走进法院,看到法庭门口挤着近百人,他们都是原、被告双方的家属和旁听者,正想挤进法庭参与旁听,但被几名法警严令阻止:“法庭里面已经没座位了!”
经法庭允许,记者获准进入法庭参与旁听。
被控犯故意伤害罪
下午3点,庭审正式开始,记者看到被告人吴春菊双xxx,身着囚服,虽面容憔悴,两眼xx,语气低沉,却是反应敏捷,神情xx。而民事原告的死者父母、兄弟等家属,则是满脸悲愤。
“被告人吴春菊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现依法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起诉书里指控:2009年7月30日上午,泼机镇兽医站职工宋驷,因想追求作为被告人的原泼机镇纪委书记吴春菊,到吴的宿舍示爱时被吴拒绝,双方发生纠纷继而引发打斗,被人劝开,宋离开后下楼来到镇政府院坝。随后,吴下楼来到泼机镇政府院坝当众骂宋,宋即上前用拳头打了吴的头部,吴就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宋刺倒在地,宋被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春菊被索赔34万多元
庭审中,法庭一并审理了民事原告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原告代理人请求判令被告人吴春菊向被害人家属赔偿34万多元损失,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同时,原告代理人坚决表示,接受民事赔偿的前提是:“法院必须判处被告人13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此,被告人和其两个辩护律师均表示:“愿意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进行赔偿。”主审法官提出,希望双方在次日早上由法院主持调解,均得到双方支持。据了解,双方昨日通过法院主持进行的民事赔偿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
在辩论阶段,围绕着“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这一焦点问题,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从各方面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开始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只不过是没有把握好用刀刺人的火候,才造成防卫过当,提请法院从轻处罚或免处。”针对检方对被告人的罪名指控,吴的{dy}辩护律师辩称,宋在整个案发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宋先前追求吴时多次骚扰了吴,弄得吴烦躁不安,而宋在案发当日还闯入吴的宿舍,试图实施强奸吴时双方发生抓扯,随后,吴遭受羞辱而下楼骂宋时,头部又遭宋猛打,生命正受到不法侵害,才被迫紧急拔刀自卫,吴主观上并没有故意xx的动机,应属防卫过当行为。而且,案发后,被告人及时主动地到泼机派出所投案,有自首情节,加上她愿意尽力赔偿受害人,具有酌定从轻或免予处罚的要件。
而公诉人反驳:原告人的示爱行为虽有一定过错,但绝不是重大过错,案发当天早上,两人在楼道处吵骂抓扯后被人劝开,吴却在纠纷平息的情况下又拿起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当众辱骂宋,宋只是赤手空拳地打吴来泄愤,宋对吴的生命安全并不造成致命威胁;吴被宋用拳打头部时,有很多方法和时机避免宋对她的伤害,却在应该知道用刀刺人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持刀刺宋致死;吴虽有自首情节,也只是属于“可以”而不是“一定”减轻或从轻处罚。庭审特写
吴春菊愿卖房
赔偿死者父母
主审法官:宋驷在案发前追求过你没有?
吴春菊(以下简称“吴”):2004年,我已经有男朋友了,他就开始追求我,请媒人提亲,被我拒绝了,还多次当众骂他、拒绝他,(但)他没死心不说,还经常骚扰我,时常在夜里打电话、发短信,内容很下流……(声音哽咽)
主审法官:你用刀刺宋驷时是怎么想的?
吴:他偷偷来我的宿舍把我按在床上要强奸我,(流泪)我就找个借口,说等我洗脸后再说,他刚松手,我就趁机跑出宿舍求救,这时,他就拿起桌上的那把刀来威胁我,我很害怕。被人劝开后,我担心他再来宿舍强奸我,就提起那把水果刀去报案,(途中)遇到宋驷,我气愤不过,就骂他,头部被他猛烈地击打了几下,当时晕乎乎的,只觉得小命保不住了,就拔刀刺了过去。
主审法官:你对原告民事赔偿请求有何处理意见?
吴:我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我准备把我在镇雄县城里按揭购买的那套房子卖掉,再通过家里人想办法xx和借款,尽我{zd0}的努力来赔偿宋驷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