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林县龙口水泥厂停产缘何难复工?
2009年4月6日下午,记者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龙口水泥厂,看到已经停工一年多的工厂十分寂静,四处杂草丛生,一片荒凉。

  除了保安,厂里只有会计老陈值班,在门板被砸烂的办公室里,他告诉记者,自从去年2月3日,法院移交回水泥厂准备恢复生产开始,这里一直就不断地受到骚扰及暴力强行阻挠工厂恢复生产。

  这究竟是为什么呢?龙口水泥厂覃厂长向记者讲述了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龙口水泥厂成立于1993年,总投资5600多万元人民币,年产水泥10万吨,年产值近2000万元。该厂用部分厂房和设备抵押,向农行xx了4000多万元。2000年,此债权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下文简称长城公司)接管,并经法院确认本金750万元,加上利息,债权金额合计1600多万元。

  同年的10月12日,经长城公司同意,该厂出租给广西北流县的韦海书生产经营,期限为3年,每年租金60万元(其中一半支付给长城公司),并在合同中约定,如韦海书不按期交纳租金,则按年租金总额乘以月息1.5%计算违约金。

  2003年10月20日,在同等条件下,双方签订了延期租赁协议书,但到了2005年6月,韦海书开始不支付租金了。

  2005年9月16日,长城公司登报公告,上林县龙口水泥厂和其他3家企业的xx债权,以356万元的价格,一同打包拍卖给南宁凯业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2006年7月20日,南宁凯业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又将龙口水泥厂的债权转让给南宁桂龙海德建材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14日,南宁桂龙海德建材有限公司将此债权转给了韦海书个人。至此,韦海书由原来的承租欠租者摇身一变,变成债权人。

  对此,覃厂长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至今,我厂都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债权要转让的送达材料!长城公司xxxx权,只是登报,为什么不通知我厂?”

  更让覃厂长不解的是,代表南宁凯业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与长城公司签协议的,竟然就是韦海书。

  龙口水泥厂在多次催缴租金无果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8月6日,上林县人民法院(2007)上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韦海书支付租赁金100万元,违约金15.75万元;2.解除双方于2000年10月12日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书》。

  韦海书提出了上诉,11月9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一终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覃厂长说,法院判决生效后,该厂立即向上林县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收回水泥厂,恢复生产。

  2008年2月3日,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将水泥厂移交给覃厂长,但是,租金及违约金没有追回,同时发现,原来厂里的重要生产机械设备,五金仓库配件及化验室仪器等,大部分已被韦海书拆走,还破坏了厂房、土建工程设施等,初步统计,各项损失折款总价达210多万元,加上租金违约金,共计400多万元以上。

  此时,为了恢复生产,覃厂长带领工人,又投资了近50万元,加班加点地进行整改,全厂全面地xx安全隐患,完成和通过上林县安监局的现场安全检查。

  随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通知覃厂长,如恢复生产,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在上林县政府的协调下,同意水泥厂进行水泥熟料加工。当进料的货车开到厂门时,一辆车牌为桂K4616的白色轿车却挡住了大门……

  一个需要正常恢复生产的水泥厂为何总是受到暴力强行阻挠?对此,《中国产经新闻报》将继续予以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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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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