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2008)深中法民三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
法定代表人:波·西奥多·奥罗森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兰兰,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欣,公民代理,男,汉族,1966年5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119660528185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盛博科技嵌入式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W2—B5室。
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带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蓝钰玺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海鹰大厦30楼B座。
法定代表人:葛冠华,总经理。
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华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盛博科技嵌入式计算机有限公司(下简称盛博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蓝钰玺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下简称蓝钰玺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不服广东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7)深南法知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9日,北京市公证处对美国GETTY IMAGES,INC.公司的《授权确认书》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及中文译本进行公证。根据《授权确认书》,华盖公司是GETTY 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 IMAGES,INC.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在随《授权确认书》所列附件A中,列明“Photodisc”等41个条目。
在2005年第2期《计算机测量与控制》杂志第5页,刊登有盛博公司的广告宣传页,其中包括“网络通讯装置”图片一张。华盖公司提交了上海市黄浦区{dy}公证处的《公证书》,证实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通过查询其图片库,可以搜索到编号为AA024560的图片一张,并进行出售。经比对,上述两幅摄影作品基本相同。
2006年2月13日,华盖公司向盛博公司发函,声明盛博公司涉嫌侵权,盛博公司在2006年3月15日回函称,会尽快对照片事宜进行查实。2006年12月25日,华盖公司委托律师向盛博公司发去律师函。
华盖公司还提交了工商局收费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xx等证明其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根据原审法院的要求,华盖公司补充提交了涉案作品的原图光盘、从GETTY IMAGES,INC.处获得图片方式的说明、华盖公司章程、荣誉证书等证据,盛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予确认。
盛博公司与蓝钰玺公司在2007年10月8日签订了《关于广告合作》及《联合申明》,明确在2005年第2期《计算机测量与控制》杂志上刊出的广告的确是蓝钰玺公司设计创作的,并明确如果该杂志中“生产过程控制”及“网络通讯装置”两幅图片确系GETTY IMAGES,INC.所描述的AA024554及AA024560并且侵权事实成立,盛博公司本着希望以后与蓝钰玺公司继续合作的态度,愿意为蓝钰玺公司承担超出购买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蓝钰玺公司收取的设计费为人民币280元。
盛博公司提交“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订购确认单,证明涉案图片交易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华盖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这个价格对盛博公司不适用。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两份、《授权确认书》及附件A、《计算机测量与控制》、版权质询函、回函、律师函、工商局收费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xx、原图光盘、从GETTY IMAGES,INC.处获得图片方式的说明、华盖公司章程、荣誉证书、《关于广告合作》、《联合申明》、“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订购确认单及庭审笔录、证据交换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在于GETTY IMAGES,INC.是否是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华盖公司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以及盛博公司、蓝钰玺公司赔偿责任的分担方式等问题。
关于GETTY IMAGES,INC.是否是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根据华盖公司出具的上海市黄浦区{dy}公证处的《公证书》,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刊载有涉案摄影作品,并标明其版权类型、品牌等内容,其品牌(photodisc)包括在GETTY IMAGES,INC.为华盖公司签署的《授权确认书》所列附件中,华盖公司亦向本院提交了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图数码光盘,在盛博公司、蓝钰玺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GETTY IMAGES,INC.为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
关于华盖公司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根据《授权确认书》,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 IMAGES,INC.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应理解为华盖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对盛博公司、蓝钰玺公司提出的上述两项抗辩原审法院均不予采信。
关于盛博公司、蓝钰玺公司赔偿的分担方式问题,本案涉案摄影作品以广告图片形式出现,盛博公司为广告主,且盛博公司未对蓝钰玺公司提供的摄影作品的合法来源进行审查,其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蓝钰玺公司为广告制作者,涉案摄影作品由蓝钰玺公司提供,蓝钰玺公司未提交其合法取得涉案作品复制发行权利的相关授权证据,蓝钰玺公司应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至于盛博公司、蓝钰玺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中对双方责任的分担,效力仅及于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抗涉案摄影作品的权利人。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原审法院综合盛博公司、蓝钰玺公司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华盖公司支出的公证费等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酌定为人民币5000元。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原审法院不予全部支持。盛博公司、蓝钰玺公司并应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但由于涉案作品在所刊登的杂志中所占比例极小以及盛博公司、蓝钰玺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使用未侵犯著作权中人身权部分,原审法院对华盖公司要求销毁侵权图册及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对盛博公司及蓝钰玺公司的其他抗辩请求,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审法院均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四十七条{dy}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深圳市盛博科技嵌入式计算机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蓝钰玺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摄影作品即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图库中编号为AA024560的摄影作品进行使用的侵权行为;二、深圳市盛博科技嵌入式计算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三、深圳市蓝钰玺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盛博科技嵌入式计算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由深圳市盛博科技嵌入式计算机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蓝钰玺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华盖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对华盖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已经查明,但没有依此作出正确判决。华盖公司在原审法院提交了本案律师代理合同及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费人民币60元,公证书两份,邮政同城特快专递费人民币10元,以及同类图片使用合同(附图片价格{zd1}12720元),供原审法院酌定上诉人损失和合理支出,但原审法院判赔过低。为此,华盖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改判:1、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损失人民币3.5万元;2、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盛博公司答辩称:1、华盖公司不能证明美国GETTY IMAGES,INC.是本案作品合法著作人;2、华盖公司不能证明美国GETTY IMAGES,INC.发表本案作品时间早于盛博公司发表争议图片时间;3、华盖公司不能证明本案美国GETTY IMAGES,INC.作品处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期。4、华盖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当事人也予以确认,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本案律师代理费xx人民币6000元,两案工商登记查询费人民币60元,两案邮政同城特快专递费人民币10元。2007年9月12日,华盖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两被上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为此,华盖公司诉请法院判令:1、盛博公司向华盖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3.5万元;2、盛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图册,在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内公开登报赔礼道歉以xx影响;3、盛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上诉人华盖公司请求保护的编号为AA024560图片,属于摄影作品,华盖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证明该图片作品著作权的图片光盘,美国GETTY IMAGES,INC.也在其中文网站上刊登了该图片作品,并在该图片左上方标注圈P证明享有著作权,上海市黄浦区{dy}公证处作了公证,出具了《公证书》。被上诉人在不能提交相反证据xx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美国GETTY IMAGES,INC.是编号为AA024560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被上诉人盛博公司服从原审判决未提起上诉,其答辩主张不予采纳。我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许可他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上诉人华盖公司根据美国GETTY IMAGES,INC.出具的《确认书》,取得了本案作品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著作权)以及可以以自己名义对任何侵犯本案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诉权。被上诉人盛博公司作为争议图片广告主、被上诉人蓝钰玺公司作为争议图片广告提供者,使用了争议图片,双方在原审法院均确认该争议图片与AA024560图片作品基本相同,原审法院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判断正确。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盛博公司未尽审查义务,被上诉人蓝钰玺公司不能提交争议图片合法来源证据,故被上诉人盛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蓝钰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双方责任分担协议,只及于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抗著作权人,原审法院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两被上诉人对此均服判未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维持。原审法院鉴于本案事实及被上诉人使用争议图片未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部分,判决驳回上诉人销毁侵权图册及赔礼道歉请求,符合本案事实,上诉人对此服判未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维持。我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本案上诉人华盖公司请求保护的图片作品,属于工业图片,图片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不高,被上诉人使用图片占所刊登杂志页面的比例很小,两份《公证书》上诉人未提交xx凭证,不能证明xx于本案维权,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被上诉人的违法所得,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侵权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上诉人支出的公证费等合理开支,酌情确定赔偿人民币5000元,并无不妥。根据《{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故上诉人华盖公司上诉请求应当全额支持律师费等,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y}百五十三条{dy}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由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阮 思 宇
审 判 员 钱 翠 华
审 判 员 吴 鹏 程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春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