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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律师在线:酒店、宾馆等服务业常见纠纷法律顾问

——消费者在服务场所内失窃责任由谁承担?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今人们到酒店、宾馆消费日益频繁,对酒店、宾馆的服务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然而,愉悦的旅途过程中却常常出现不少令人xx的情况,例如酒店出现斗殴事件,伤及其他消费者人身安全;宾馆设施不安全,引起消费者健康权益受损;停放在酒店门前广场上的车辆失窃等等。这些类似现象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但是其中责任承担问题却困扰了大多数的消费者,钟律师((0)13913909228)在长期接受众多消费者咨询的基础上,将酒店、宾馆等服务业的常见纠纷总结为人身损害、丢失物品、服务瑕疵等篇,供消费者参考,并将在博客中分期发布。

第二篇:消费者在服务场所内失窃责任由谁承担?

一、消费者在服务场所内失窃引发纠纷的处理方式

关于消费者在服务场所内失窃,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可以按照“收费说”和“控制说”两个步骤依次处理。

首先采用“收费说”:即提供服务一方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保管财物是否收费或者是否在服务范围内。如果收费或服务范围内,如车辆收取停车费,寄存包裹收取寄存费等,则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应当承担责任;相反,如果不收费且不在服务范围内,酒店、宾馆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其次采用“控制说”:即财务失窃的责任由谁承担取决于该财物在丢失前由消费者实际控制还是服务提供者实际控制。如果失窃物属于消费者随身携带的物品,则责任应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反,如果失窃物为放在服务场所内的大件物品,则责任应当由酒店、宾馆等提供服务方承担。又如,没有停放在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指定停车场的车辆失窃,则责任应当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反,停放在指定停车场的车辆失窃,则应当由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

二、消费者在服务场所内失窃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消费者在服务场所内失窃纠纷的典型案例介绍

市民汪某于2008412日晚在某市假日酒店参加其亲戚的生日宴会时,按照酒店保安的指定,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酒店门口的广场上,可当宴会结束后汪某却找不到自己的电动车,情急之下汪某报了警。在查找无果的情况下,汪某要求酒店赔偿。酒店工作人员称:酒店是免费看车,没有收取看车费,车子丢了酒店也没办法。

    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了案件纠纷的基本事实,在此基础上,法官对此案进行了法理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作为消费者的汪某按酒店的要求停放车辆,此时消费者已与酒店形成了保管合同,酒店的免费看车是为了招徕消费者前来消费,以提高酒店的营业额,酒店对顾客物品的保管属于在特定场合下的保管合同,不论其保管是有偿还是无偿,保管人都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应负有过失责任。酒店不能以免费看车为由拒绝赔偿,因为停车收看管费是其权利、妥善保管是其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不能免除,免费不能免责;其次,消费者前往酒店消费与酒店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看车只不过是酒店的附随义务,当发生丢失事件时,酒店应当履行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帮助寻找或采取适当避免可能发生损害的补救措施和必要的赔偿,由于酒店管理上的漏洞,才致使车辆丢失,故酒店理当赔偿。在承办法官详细的法理分析和法律宣传后,双方当事人愿意坐下来协商解决纠纷。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酒店终于同意一次性补偿汪某人民币600元,从而化解了双方的纠纷。(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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