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东莞问鼎广告

{dy}条为加强城市户外资源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根据《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资源的设置、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户外广告占用的是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户外广告设置者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拍挂出让成本、管理等费用开支。
第四条县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主管部门,委托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管理主管部门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县建设部门是本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
第五条县规划部门对城市户外广告资源进行调查后,根据城市规划,负责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户外广告设置准则;工商部门负责广告内容的审批;建设部门对以下城市户外广告资源组织实施出让: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等(以下简称设置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公益广告牌、路牌、宣传品(栏)、站牌、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等构筑设施;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气球等其他设施。
县综合执法、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有偿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户外广告资源由县建设部门通过下列方式实施出让:
(一)利用公共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二)利用他有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经产权人同意,也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可将经营权直接出让给产权单位。
第七条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者,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一)利用公共产权资源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广告经营权的,按成交价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属于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20%返给单位;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50%返给单位。
(二)利用他有产权资源以协议方式取得广告经营权的,按同一区域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拍挂平均成交价(按年折算)的6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利用他有产权资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广告经营权的,按成交价5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另外50%交给产权单位。
(三)利用自有产权资源直接取得广告经营权的,按同一区域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拍挂平均成交价(按年折算)的50%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临时悬挂户外广告的,按照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沿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性的门头招牌、牌匾、小型灯箱等(限一店一牌),暂不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申请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设置载体使用协议书;
(四)户外广告设施图、效果图。
第九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和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凭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与县建设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资源有偿设置或经营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户外广告经营权期限一般为两年。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期满需延长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县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延长手续。延期审批按照新设置审批方式进行。
使用期满重新招标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中标人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许可手续即行失效。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交通道路畅通、损害城市容貌和建筑物形象的;
(三)在国家机关办公楼、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四)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视为无审批许可手续;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和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设置人应向县建设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有灯光照明的广告牌、霓虹灯等设施,应当在规定时段内开启灯光照明设施。
户外广告设置期间,设置者不按规定维护管理,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县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凡无审批手续或违反审批内容等违反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取缔及行政处罚。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或已超过批准年限的户外广告,其经营权一律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出让。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相关内容:

Tags:

Comments are closed.

郑重声明:资讯 【平阴县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东莞问鼎广告】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