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广西人叶某携117张身份证在4天内到银行代办了70余张储蓄卡。15日,叶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捕。
重庆晚报4月16日报道 携带上百张他人身份证,短短4天内,就到银行代办了70余张储蓄卡。昨天,叶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大渡口区检察院批捕。据悉,此类案件在我市尚属首例。
嫌疑人叶某今年24岁,广西百色市人。他交代,早在几年前,他就受雇于一个姓王的老板,专门为其代办储蓄卡。今年2月13日,王老板让他到重庆帮办银行储蓄卡。原来办一张手续费是15元,王老板答应每张涨到32元。当天,叶某乘机赶到重庆。
第二天,叶某就收到王老板快递寄来的117张身份证。随后,叶某陆续来到解放碑、大坪、大渡口、南坪等地的银行网点,每个营业点只办两到三张。用这种方法,他每天能办到20至30张储蓄卡。
2月17日早上10时许,他通过快递,将办好的37张储蓄卡和37张对应身份证邮寄给王老板。
2月18日上午,他到某银行九宫庙分理处办卡时,银行职员发现叶某冒用他人身份证,便悄悄报警。民警赶到银行,从他身上搜出80张他人身份证和34张银行储蓄卡
叶某称,他在代办储蓄卡时,一般是用那117张身份证中伍某的身份证——因为他和伍某长得像。如不慎被银行职员发现,他就拿出自己的真实证件代办。
承办检察官介绍,事发后,他们联系到了王老板提供的身份证中的伍某等人。他们均表示,自己从未委托叶某代办储蓄卡,但他们都不慎丢失过身份证。
申办众多的储蓄卡,想干什么?检察官称,储蓄卡虽不能像信用卡一样透支,但极易被运用于洗钱、电话诈骗等犯罪。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陈艇律师认为,据案情看,叶某的代办手续是不全的,xx银行在审批中存在疏漏。叶某的行为是虚假代理,根据法律规定,开户人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不成立。对持卡人的一切行为,开户人不用负责。
陈律师称,如果持卡人和银行产生债务纠纷,或用卡去犯罪,xx银行和公安机关均会找开户人。不仅会给开户人造成麻烦,还可能影响个人征信。
名词解释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检察官还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xx、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罗玺 鲜璐)